日本經濟產(chan) 業(ye) 省於(yu) 2011年7月1日公布《關(guan) 於(yu) 修訂電氣用品安全法施行令的部分內(nei) 容的政令》。《電氣用品安全法》是為(wei) 了防止電氣用品產(chan) 生危險及故障為(wei) 目的而頒布的,其中規定了電氣產(chan) 品的技術基準。而製作這些電氣產(chan) 品的的業(ye) 者,其產(chan) 品需符合日本國內(nei) 規定的技術基準,在銷售時有義(yi) 務在產(chan) 品上標注“pse標誌”,以示其產(chan) 品符合相應的技術基準。
此次政令的修訂,將追加led燈作為(wei) 《電氣用品安全法》中的管轄的產(chan) 品之一。並且對吸塵器及鋰離子電池的產(chan) 品基準範圍進行擴大。
1.規定產(chan) 品
(1)led燈等產(chan) 品
led燈等產(chan) 品替代白熾燈正在變為(wei) 主流的照明器具。但是由於(yu) led燈在使用時會(hui) 有安全事故發生,此次將“led燈”及“led燈具”作為(wei) 管製產(chan) 品追加到《電氣用品安全法》。
(2)額定功率超過1千瓦的吸塵器
修訂前,“吸塵器(額定功率在1千瓦以下)”是管轄範圍內(nei) 的產(chan) 品。但是近年來,額定功率超過1千瓦的強力吸塵器在家庭中普及,並且發生多起吸塵器的電源線發熱,消費者被燙傷(shang) 燒傷(shang) 的事故。因此,管轄範圍擴大到“吸塵器(額定功率在1.5千瓦以下)”。
(3)特殊構造的鋰離子電池
鋰離子電池的火災事件急劇增加,2008年已經將其正式作為(wei) 管轄範圍內(nei) 的產(chan) 品。但是特殊構造的鋰離子電池,業(ye) 者需要一定的過渡期(從(cong) 2008年11月起2年的時間)對電池的結構進行變更。由於(yu) 過渡期間已經經過,將之前不作為(wei) 管轄產(chan) 品的“特殊構造的鋰離子電池(使用焊接或其他方式固定在機械器具中不易取出的電池,以及其他特殊構造的電池)”追加為(wei) 《電氣用品安全法》的管轄產(chan) 品。
2.修訂案公布及實施時間
修訂案公布時間:2011年7月6日
修訂案實施時間:201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