緬甸商務部發布開設展廳銷售進口摩托車規定

來源:駐緬甸聯邦共和國大使館經濟商務處 時間:2022-11-24 分享:

緬甸商務部根據進出口法第13條B款於(yu) 2022年11月11日發布開設展廳(Show Room)銷售進口摩托車規定(文號:61/2022)。

開設展廳(Show Room)銷售進口摩托車須遵守以下規定,如有違反將依法處置。

1.開設展廳銷售進口摩托車的緬甸公司或緬外合資公司須在投資與(yu) 公司管理局(DICA)注冊(ce) 。

2.公司須獲得原產(chan) 國家或區域辦事處的授權經銷商(Distributorship)或代理商(Dealership)資格。

3.如進口電動摩托車,須保證電池質量,並提供相關(guan) 配件、維修和售後服務。

4.公司須在央行認可的銀行存入5千萬(wan) 緬元擔保金,並提交銀行開具的擔保函。

5.公司須提交稅務部門開具的相關(guan) 財年各業(ye) 務的繳稅證明。

6.摩托車銷售展廳選址需達到商務部規定標準。

7.摩托車銷售展廳包括辦公室、接待廳和服務中心在內(nei) 的麵積至少為(wei) 5000平方英尺。

8.公司須按要求向有關(guan) 省邦政府和市政部門申請營業(ye) 執照。申請期間,有關(guan) 鎮區發展委員會(hui) 可允許臨(lin) 時營業(ye) 6個(ge) 月。

9.可在相關(guan) 省邦開設摩托車銷售分店,須獲得相關(guan) 省邦政府的營業(ye) 許可。

10.在銷售展廳銷售的摩托車須是全新進口摩托車(Brand New)。

11.隻能進口生產(chan) 日期在兩(liang) 年內(nei) 的摩托車。

12.進口摩托車可使用信用證(Letter of Credit)或電匯(Telegraphic Transfer)進行結算。

13.摩托車須在進口許可證有效期內(nei) 運抵緬港口或邊貿口岸。

14.公司須按照商務部規定的數量和型號進口摩托車。

15.摩托車僅(jin) 允許在規定的展廳內(nei) 展銷。如需在其它地方展銷,須向商務部提前申請許可。

16.摩托車進口許可證不得轉賣。

17.公司須接受商務部或授權機構對進口摩托車相關(guan) 材料進行隨機抽查。

18.展廳銷售證和營業(ye) 執照可在到期前90天內(nei) 申請延期,同時須出示稅務部門開具的稅收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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