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貿易救濟局
【發布文號】商務部公告2024年第27號
【發文日期】2024年07月10日
2015年8月19日,商務部發布2015年第25號公告,決(jue) 定對原產(chan) 於(yu) 日本和美國的進口光纖預製棒征收反傾(qing) 銷稅,實施期限為(wei) 2年。其中日本公司稅率為(wei) 8.0%-9.1%,美國公司稅率為(wei) 17.4%-41.7%。2018年7月10日,商務部發布2018年第57號公告,決(jue) 定自2018年7月11日起,對原產(chan) 於(yu) 日本和美國的進口光纖預製棒繼續征收反傾(qing) 銷稅,實施期限為(wei) 5年。2020年9月25日,商務部發布2020年第39號公告,將日本公司的反傾(qing) 銷稅率調整為(wei) 14.4%-31.2%。
2023年7月10日,應中國光纖預製棒產(chan) 業(ye) 申請,商務部發布2023年第24號公告,決(jue) 定自2023年7月11日起,對原產(chan) 於(yu) 日本和美國的進口光纖預製棒所適用的反傾(qing) 銷措施進行期終複審調查。
商務部對如果終止反傾(qing) 銷措施,原產(chan) 於(yu) 日本和美國的進口光纖預製棒的傾(qing) 銷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以及對中國光纖預製棒產(chan) 業(ye) 的損害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進行了調查,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qing) 銷條例》(以下稱《反傾(qing) 銷條例》)第四十八條作出複審裁定(見附件)。現將有關(guan) 事項公告如下:
一、複審裁定
商務部裁定,如果終止反傾(qing) 銷措施,原產(chan) 於(yu) 日本和美國的進口光纖預製棒對中國的傾(qing) 銷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對中國光纖預製棒產(chan) 業(ye) 造成的損害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
二、反傾(qing) 銷措施
根據《反傾(qing) 銷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商務部根據調查結果向國務院關(guan) 稅稅則委員會(hui) 提出繼續實施反傾(qing) 銷措施的建議,國務院關(guan) 稅稅則委員會(hui) 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jue) 定,自2024年7月11日起,對原產(chan) 於(yu) 日本和美國的進口光纖預製棒繼續征收反傾(qing) 銷稅,實施期限為(wei) 5年。
征收反傾(qing) 銷稅的產(chan) 品範圍是原反傾(qing) 銷措施所適用的產(chan) 品,與(yu) 商務部2015年第25號公告中的產(chan) 品範圍一致。具體(ti) 如下:
中文名稱:光纖預製棒。
英文名稱:Optical Fiber Preform或Fiber Preform。
產(chan) 品描述:光纖預製棒是具有特定折射率剖麵並用於(yu) 製造光導纖維的石英玻璃棒。
主要用途:主要用於(yu) 製造光導纖維。製造出來的光導纖維用於(yu) 各類光纜結構進行光信號傳(chuan) 輸。
該產(chan) 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70022010。該稅則號下進口產(chan) 品直徑小於(yu) 60毫米的除外。
根據商務部2015年第25號公告、2018年第57號公告和2020年第39號公告的規定,對各公司征收的反傾(qing) 銷稅稅率如下:
日本公司:
1.信越化學工業(ye) 株式會(hui) 社 17.0%
(Shin-Etsu Chemical Co.,Ltd.)
2.株式會(hui) 社藤倉(cang) 14.4%
(Fujikura Ltd.)
3.住友電氣工業(ye) 株式會(hui) 社 31.2%
(Sumitomo Electric Industries,Ltd.)
4.古河電氣工業(ye) 株式會(hui) 社 31.2%
(Furukawa Electric Co.,Ltd.)
5.其他日本公司 31.2%
美國公司:
1.康寧公司 41.7%
(Corning Incorporated)
2.OFS-費特有限責任公司 17.4%
(OFS Fitel,LLC.)
3.其他美國公司 41.7%
三、征收反傾(qing) 銷稅的方法
自2024年7月11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chan) 於(yu) 日本和美國的光纖預製棒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guan) 繳納相應的反傾(qing) 銷稅。反傾(qing) 銷稅以海關(guan) 審定的完稅價(jia) 格從(cong) 價(jia) 計征,計算公式為(wei) :反傾(qing) 銷稅額=海關(guan) 完稅價(jia) 格×反傾(qing) 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guan) 審定的完稅價(jia) 格加上關(guan) 稅和反傾(qing) 銷稅作為(wei) 計稅價(jia) 格從(cong) 價(jia) 計征。
四、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qing) 銷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對本複審決(jue) 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本公告自2024年7月11日起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2024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