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關於原產於日本和美國的進口光纖預製棒所適用反傾銷措施期終複審裁定的公告

來源:商務部貿易救濟調查局 時間:2024-07-15 分享:

【發布單位】貿易救濟局

【發布文號】商務部公告2024年第27號

【發文日期】2024年07月10日

2015年8月19日,商務部發布2015年第25號公告,決(jue) 定對原產(chan) 於(yu) 日本和美國的進口光纖預製棒征收反傾(qing) 銷稅,實施期限為(wei) 2年。其中日本公司稅率為(wei) 8.0%-9.1%,美國公司稅率為(wei) 17.4%-41.7%。2018年7月10日,商務部發布2018年第57號公告,決(jue) 定自2018年7月11日起,對原產(chan) 於(yu) 日本和美國的進口光纖預製棒繼續征收反傾(qing) 銷稅,實施期限為(wei) 5年。2020年9月25日,商務部發布2020年第39號公告,將日本公司的反傾(qing) 銷稅率調整為(wei) 14.4%-31.2%。

2023年7月10日,應中國光纖預製棒產(chan) 業(ye) 申請,商務部發布2023年第24號公告,決(jue) 定自2023年7月11日起,對原產(chan) 於(yu) 日本和美國的進口光纖預製棒所適用的反傾(qing) 銷措施進行期終複審調查。

商務部對如果終止反傾(qing) 銷措施,原產(chan) 於(yu) 日本和美國的進口光纖預製棒的傾(qing) 銷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以及對中國光纖預製棒產(chan) 業(ye) 的損害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進行了調查,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qing) 銷條例》(以下稱《反傾(qing) 銷條例》)第四十八條作出複審裁定(見附件)。現將有關(guan) 事項公告如下:

一、複審裁定

商務部裁定,如果終止反傾(qing) 銷措施,原產(chan) 於(yu) 日本和美國的進口光纖預製棒對中國的傾(qing) 銷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對中國光纖預製棒產(chan) 業(ye) 造成的損害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

二、反傾(qing) 銷措施

根據《反傾(qing) 銷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商務部根據調查結果向國務院關(guan) 稅稅則委員會(hui) 提出繼續實施反傾(qing) 銷措施的建議,國務院關(guan) 稅稅則委員會(hui) 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jue) 定,自2024年7月11日起,對原產(chan) 於(yu) 日本和美國的進口光纖預製棒繼續征收反傾(qing) 銷稅,實施期限為(wei) 5年。

征收反傾(qing) 銷稅的產(chan) 品範圍是原反傾(qing) 銷措施所適用的產(chan) 品,與(yu) 商務部2015年第25號公告中的產(chan) 品範圍一致。具體(ti) 如下:

中文名稱:光纖預製棒。

英文名稱:Optical Fiber Preform或Fiber Preform。

產(chan) 品描述:光纖預製棒是具有特定折射率剖麵並用於(yu) 製造光導纖維的石英玻璃棒。

主要用途:主要用於(yu) 製造光導纖維。製造出來的光導纖維用於(yu) 各類光纜結構進行光信號傳(chuan) 輸。

該產(chan) 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70022010。該稅則號下進口產(chan) 品直徑小於(yu) 60毫米的除外。

根據商務部2015年第25號公告、2018年第57號公告和2020年第39號公告的規定,對各公司征收的反傾(qing) 銷稅稅率如下:

日本公司:

1.信越化學工業(ye) 株式會(hui) 社 17.0%

(Shin-Etsu Chemical Co.,Ltd.)

2.株式會(hui) 社藤倉(cang) 14.4%

(Fujikura Ltd.)

3.住友電氣工業(ye) 株式會(hui) 社 31.2%

(Sumitomo Electric Industries,Ltd.)

4.古河電氣工業(ye) 株式會(hui) 社 31.2%

(Furukawa Electric Co.,Ltd.)

5.其他日本公司 31.2%

美國公司:

1.康寧公司 41.7%

(Corning Incorporated)

2.OFS-費特有限責任公司 17.4%

(OFS Fitel,LLC.)

3.其他美國公司 41.7%

三、征收反傾(qing) 銷稅的方法

自2024年7月11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chan) 於(yu) 日本和美國的光纖預製棒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guan) 繳納相應的反傾(qing) 銷稅。反傾(qing) 銷稅以海關(guan) 審定的完稅價(jia) 格從(cong) 價(jia) 計征,計算公式為(wei) :反傾(qing) 銷稅額=海關(guan) 完稅價(jia) 格×反傾(qing) 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guan) 審定的完稅價(jia) 格加上關(guan) 稅和反傾(qing) 銷稅作為(wei) 計稅價(jia) 格從(cong) 價(jia) 計征。

四、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qing) 銷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對本複審決(jue) 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本公告自2024711日起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2024年7月10日



聲明:本文所用素材來源於網絡,如涉版權問題,請及時聯係我們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