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歡迎進入华体汇体育登陆[請登錄][免費注冊(ce) ] 我的辦公室 |客服中心|English
【發布單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發布文號】財稅[2008]111號
【發布日期】2008-07-30
【實施日期】2008-08-01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chan) 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調整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稅率。現就有關(guan) 事項通知如下:
一、將部分紡織品、服裝的出口退稅率由11%提高到1 3%;將部分竹製品的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1%。具體(ti) 商品名稱及稅號見附件1.
二、取消紅鬆子仁、部分農(nong) 藥產(chan) 品、部分有機胂產(chan) 品、紫杉醇及其製品、鬆香、白銀、零號鋅、部分塗料產(chan) 品、部分電池產(chan) 品、碳素陽極的出口退稅。具體(ti) 商品名稱及稅號見附件2
三、執行時間 1.以上商品出口退稅率調整自2008年8月1日起執行。具體(ti) 執行時間,以“出口貨物報關(guan) 單(出口退稅專(zhuan) 用)”海關(guan) 注明的出口日期為(wei) 準。
2.對涉及取消出口退稅的商品,凡企業(ye) 在2008年8月1日之前已經簽定出口合同且價(jia) 格不能更改的,出口企業(ye) 可在2008年8月15日之前持合同文本到當地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guan) 登記備案。經備案的出口合同,凡在2009年1月1日之前報關(guan) 出口的,準予按調整前的退稅率執行。逾期未能備案的以及2008年12月31日以後報關(guan) 出口的,一律按調整後的出口退稅率執行。
上述出口合同是指:合同簽訂日期、商品名稱、單價(jia) 、數量、 金額等內(nei) 容明確,經出口企業(ye) 和外商雙方代表簽字確認或蓋章, 符合《合同法》等相關(guan) 法律法規規定,真實有效的書(shu) 麵出口合同, 對不符合規定的合同一律不予備案。出口合同一經備案一律不得 修改。
特此通知。 附件:1.提高出口退稅率的商品清單
2.取消出口退稅的商品清單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八年七月三十日
The 133rd Canton Fair was Fully Resume...
Exports of China’s Mechanical and Ele...
Exports of China’s Mechanical and Ele...
Exports of China’s Mechanical and Ele...
Exports of China’s Mechanical and Ele...
Exports of China’s Mechanical and Ele...
汽車行業(ye) :巴西10月產(chan) 量同比增長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