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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紡織品服裝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稅率的通知

時間:2008-08-01 00:00:00



【發布單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發布文號】財稅[2008]111號



【發布日期】2008-07-30



【實施日期】2008-08-01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chan) 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調整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稅率。現就有關(guan) 事項通知如下:



  一、將部分紡織品、服裝的出口退稅率由11%提高到1 3%;將部分竹製品的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1%。具體(ti) 商品名稱及稅號見附件1.



  二、取消紅鬆子仁、部分農(nong) 藥產(chan) 品、部分有機胂產(chan) 品、紫杉醇及其製品、鬆香、白銀、零號鋅、部分塗料產(chan) 品、部分電池產(chan) 品、碳素陽極的出口退稅。具體(ti) 商品名稱及稅號見附件2



  三、執行時間   1.以上商品出口退稅率調整自2008年8月1日起執行。具體(ti) 執行時間,以“出口貨物報關(guan) 單(出口退稅專(zhuan) 用)”海關(guan) 注明的出口日期為(wei) 準。



   2.對涉及取消出口退稅的商品,凡企業(ye) 在2008年8月1日之前已經簽定出口合同且價(jia) 格不能更改的,出口企業(ye) 可在2008年8月15日之前持合同文本到當地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guan) 登記備案。經備案的出口合同,凡在2009年1月1日之前報關(guan) 出口的,準予按調整前的退稅率執行。逾期未能備案的以及2008年12月31日以後報關(guan) 出口的,一律按調整後的出口退稅率執行。



   上述出口合同是指:合同簽訂日期、商品名稱、單價(jia) 、數量、 金額等內(nei) 容明確,經出口企業(ye) 和外商雙方代表簽字確認或蓋章, 符合《合同法》等相關(guan) 法律法規規定,真實有效的書(shu) 麵出口合同, 對不符合規定的合同一律不予備案。出口合同一經備案一律不得 修改。



   特此通知。   附件:1.提高出口退稅率的商品清單



                             2.取消出口退稅的商品清單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八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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