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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將對部分進口航空器材免征進口關稅

時間:2010-12-21 00:00:00

2010年12月15日,財政部發布公告稱,“十二五”期間(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國內航空公司用於支線航線飛機、發動機維修的進口航空器材(包括送境外維修的零部件)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在財政部公告的《關於營運支線航線的國內航空公司維修用航空器材進口稅收的暫行規定》的文件中指出,規定所指航空器材是指用於維修飛機及發動機用的進口器材,包括發動機、輔助動力裝置(APU)、起落架、其他飛機、發動機的附件(含以上內容的送境外維修件,但不包括送境外維修或改裝的飛機整機)以及維修用消耗器件。
      
      航材範圍僅限定於飛行器的機載設備及其零部件,不包括地勤係統所使用的設備及其零部件。
      
      支線是指從支線機場始發或到達支線機場的省(自治區)內航段,以及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但距離較短或運量較小的航段。支線機場是指民航機場規劃中的中小型機場。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航段納入支線的具體範圍:省(自治區)內的航段或距離在600公裏以內(含)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航段;航段至少一端連接支線機場,連接北京首都機場,上海虹橋、浦東機場,廣州白雲機場及旅遊熱點城市(不包括紅色旅遊城市)機場的航段除外;為避免支線航線在市場淡、旺季航班數量增減落差過大,規定淡季航班量至少達到旺季航班量的20%。
      
      規定適用於民航局批準的營運定期支線航線的國內航空公司。符合規定標準的國內飛機、發動機維修公司應在每年11月15日之前分別向財政部、民航局報送相關文件。
      
      通知並稱,海關按照財政部核定的減稅比例辦理進口航材的征減免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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