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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中國企業(ye) 赴以並購企業(ye) 的趨勢日益明顯。以色列的創新精神、優(you) 異的智力資本和先進的科技水平吸引了大批中國投資者的目光,而中國廣闊的市場空間則吸引了立誌做大做強的以色列企業(ye) 。本文擬分析中國企業(ye) 赴以色列並購的若幹法律規定及注意問題,以供參考。
一、以色列吸引外商投資的法律規定
以色列並未就外商投資專(zhuan) 門立法,外國投資者赴以並購,無需經過專(zhuan) 門的審查或者批準。但是,若有必要,以色列反壟斷審查機關(guan) 將進行反壟斷審查。在航空、海運、電信、廣播、能源、旅遊等部分領域,基於(yu) 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考慮,以色列對外國投資也有一定程度的限製,包括人員的限製和資金的限製兩(liang) 個(ge) 方麵。例如,以色列法律規定,外國資本在電信領域的最高出資比例不超過74%;對於(yu) 固定電話領域服務,3/4的董事會(hui) 成員必須是以色列公民或者居民。目前,以色列與(yu) 包括中國在內(nei) 的40個(ge) 國家簽訂了雙邊投資保護協定。
二、中國企業(ye) 並購以色列企業(ye) 的主要法律方式
按照資金所有者和資金使用者是否統一的標準,企業(ye) 間的並購可以分為(wei) 直接並購和間接並購兩(liang) 類。中國企業(ye) 並購以色列企業(ye) ,通常采取的是直接投資方式,在同行業(ye) 內(nei) 並購以色列優(you) 質企業(ye) ,具體(ti) 方式是,通過現金購買(mai) 以色列企業(ye) 的股份,參與(yu) 以色列企業(ye) 的研發和管理,並將以色列團隊並入中國公司的整體(ti) 戰略規劃中去。例如,中國化工集團斥資24億(yi) 美元,購買(mai) 了以色列馬克西姆農(nong) 業(ye) 化工集團60%的股份,董事長和4名董事由中方指派,參與(yu) 該企業(ye) 的管理;浙江三花集團向以色列HelioFocus公司投資了1050萬(wan) 美元,與(yu) 以色列企業(ye) 一起,研發太陽能聚熱發電技術;近期,複星醫藥與(yu) 複星-保德信中國機會(hui) 基金共同出資2.2億(yi) 美元,收購以色列高端美容動力器械製造商Alma Lasers公司95.20%股權,將以色列企業(ye) 所擁有的高科技技術和全球市場份額,納入複星集團的全球戰略規劃之中。
三、並購受以色列政府資助的研發企業(ye) 的法律規定
根據以色列《工業(ye) 研究和開發鼓勵法》的規定,以經濟部下屬首席科學家辦公室負責為(wei) 研發企業(ye) 提供政府資金支持,支持金額最多可高達項目研發預算的50%。政府提供的資金不要求企業(ye) 償(chang) 還本金,無利息要求,政府不要求參股,也不參與(yu) 經營。但是,在研發項目投入運營並獲得收益的時候,以色列政府要求按照銷售比例獲取提成。
中國企業(ye) 在並購此類受以色列政府資助的研發企業(ye) 時,需要注意這類企業(ye) 的生產(chan) 地點、控製權轉讓、專(zhuan) 有技術轉讓等受到了嚴(yan) 格的限製。根據以色列法律規定,受政府資助的研發企業(ye) 通常不能在以色列境外開展生產(chan) 活動。若計劃轉移控製權,必須經過以色列政府批準。研發所獲得的專(zhuan) 有技術必須保存在以色列境內(nei) ,若因為(wei) 並購導致專(zhuan) 有技術的權屬轉移,需繳納一定數量的罰金。此外,若中國企業(ye) 獲得受政府資助的研發企業(ye) 股份超過5%,仍然需要獲得以色列政府的批準。
四、並購以色列企業(ye) 需注意的問題
以色列屬於(yu) 世界發達經濟體(ti) ,也是OECD成員國之一,擁有較為(wei) 發達的法律規則。中國企業(ye) 赴以進行並購,必須符合以色列的法律規定,也必須適應以色列的國情。具體(ti) 來說,並購以色列企業(ye) 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一)以色列擁有強大的工會(hui) 組織
以色列是一個(ge) 民主國家,擁有強大的工會(hui) 組織。根據法律規定,以色列每個(ge) 單位均設有工會(hui) ,可以與(yu) 雇主就員工的福利、待遇、薪資等問題進行談判。在談判未果的情況下,工會(hui) 有權組織全體(ti) 員工罷工,以示抗議。
中國企業(ye) 並購以色列企業(ye) ,首先麵臨(lin) 的問題是工會(hui) 組織對失業(ye) 的擔心。2011年,中國化工集團並購馬克西姆農(nong) 業(ye) 化工集團時,因擔心中化集團從(cong) 中國引進員工而導致以色列員工失業(ye) ,馬克西姆公司工會(hui) 曾揚言要罷工以示抗議,我駐以色列使館經商處專(zhuan) 程趕赴200公裏外的工地,與(yu) 該公司高層和工會(hui) 主席磋商,並做工作。
以色列工會(hui) 組織具有強大的號召力和執行力。例如,因不滿以財政部設定的工資標準,在多次談判未果的情況下,自今年6月下旬起,以外交部工會(hui) 要求全體(ti) 人員和駐外的使領館集體(ti) 罷工,拒絕接待外國政要和高級代表團,拒絕為(wei) 外國赴以人員辦理簽證服務,導致多國政要訪以計劃受挫。
(二)並購以色列資源類、安全類等敏感行業(ye) 的企業(ye) 要慎之又慎
今年4月,由於(yu) 受到以國內(nei) 政府、以色列化工集團員工的強烈反對,加拿大鉀肥公司被迫放棄了增持以色列化工集團股份的計劃。以色列許多政治家從(cong) 國家資源的角度出發,堅決(jue) 反對本次並購。例如,以色列財政部長拉皮德就表示,死海資源屬於(yu) 全體(ti) 以色列人民,不得隨意被外國公司收購,他將盡全力阻止此次交易。以色列化工集團員工則出於(yu) 對失業(ye) 的擔憂,圍堵了以化集團位於(yu) 死海的工廠大門,1300名員工參與(yu) 了罷工行動。因此,盡管以色列法律並未對外國資本並購以色列企業(ye) 設立較高門檻,但是國內(nei) 政治力量和企業(ye) 工會(hui) 的態度對於(yu) 並購是否完成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正如加拿大鉀肥公司所言,之所以目前放棄收購,是由於(yu) 以色列缺乏“包容性”。因此,並購以色列資源類、安全類等敏感行業(ye) 的企業(ye) 應該慎之又慎,以避免大量前期損失。
(三)應尋求以色列專(zhuan) 業(ye) 法律人才的服務
以色列法學教育發達,且法律服務市場較為(wei) 成熟。在以色列開展並購項目,應尋求以色列具有豐(feng) 富經驗的律師事務所的法律服務,以規避諸多法律風險,妥善地完成好並購項目。目前,多家以色列律師事務所已經與(yu) 中國律所開展了合作,國內(nei) 企業(ye) 可通過國內(nei) 律所,了解以色列目標市場和目標企業(ye) 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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