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輕工業網
時間:2014-02-10 00:00:00
為了進一步加強電動自行車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嚴厲打擊各類盜銷電動自行車的違法犯罪活動,維護廣大群眾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雲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規定》、《昆明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昆明市公安局決定自2014年2月10日至2014年12月31日在全市範圍內開展電動自行車專項集中整治行動,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市民應當購買符合標準的電動自行車,並在購買後30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具體辦證地點附後)。
二、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應當遵守交通法規,隨身攜帶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車輛的合法手續。公安機關將自2014年2月10日起,全麵加強對路麵行駛電動自行車的檢查管理,對未攜帶有關證件或者不能提供車輛合法手續的,依法扣留電動自行車。
三、嚴禁駕駛改裝、拚裝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或者從事經營性客運活動,違者將予以收繳銷毀。
四、駕駛電動自行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扣留車輛:
(一)未在規定的時限內辦理登記或者未懸掛號牌、未攜帶行車證的;
(二)涉嫌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號牌、行車證的;
(三)駕駛涉嫌盜搶或者達到報廢期限的車輛的。
五、電動自行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一)未滿16周歲駕駛電動自行車的;
(二)未依法登記,未懸掛電動自行車號牌或者故意遮擋、汙損號牌,未隨車攜帶電動自行車行駛證的;
(三)電動自行車的製動、鳴號、燈光、夜間反光裝置等安全部件不齊全或者失效的;
(四)在電動自行車上安裝、使用妨礙交通安全裝置的;
(五)闖紅燈或者違反其他交通信號的;
(六)逆向行駛的;
(七)超過法定時速行駛的;
(八)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立交橋上層、步行街或者其他禁止電動自行車通行區域的;
(九)違反規定駛入機動車道的;
(十)在人行道、人行橫道、過街天橋或者過街地下通道以及橫過機動車道不下車推行的;
(十一)違反規定載人、載物的;
(十二)違反規定停放電動自行車,影響車輛、行人通行的。
六、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等舊貨收購業嚴禁非法收購、銷售證照不齊、來曆不明的電動自行車;嚴禁非法拆解、拚裝電動自行車。
七、機動車和非機動車銷售、修理店(廠)嚴禁非法收購、銷售證照不齊、來曆不明的電動自行車;嚴禁非法拆解、拚裝電動自行車。
八、對盜搶電動自行車以及明知是被盜搶電動自行車而予以拆解、改裝、轉移、窩藏、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的,一經發現,公安機關將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九、對扣留的電動自行車,當事人逾期不接受處理的,經公安機關公告後仍不處理的,由公安機關對扣留車輛依法處理。
十、凡有盜搶或者銷售被盜搶電動自行車違法犯罪行為的人員,應於2014年2月28日前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爭取寬大處理;凡已經購買來曆不明、有被盜搶嫌疑電動自行車的行為人,應主動向公安機關說明情況,上繳車輛,由公安機關作進一步查證;凡提供線索或檢舉、揭發盜搶電動自行車嫌疑人的,公安機關在案件查實後給予一定物質獎勵,並給予保密。
特此通告
昆明市公安局
2014年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