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企業和單位:
由於WTO框架下的《環境產品協議》(後附介紹)涉及我國關稅及有關政策調整,將影響我企業在境、內外的市場競爭力,為調查企業對諸國環境產品協定的意見與建議,向我商務主管部門提供談判參考資料,現將《環境產品協議》企業調查問卷上網公布,請有關企業和單位於10月28日前盡快登錄以下網址填寫問卷以反饋相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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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20日
附:關於《環境產品協議》的介紹
2014年7月24日,中國、美國、歐盟、日本、韓國、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瑞士、挪威、新加坡、中國香港、中國台北、哥斯達黎加等14個WTO成員在瑞士日內瓦正式啟動WTO框架下的《環境產品協定》談判,談判以APEC達成的54項環境產品清單為基礎,進一步擴大成員和產品範圍,取消環境產品關稅,最終達成的協定將按照最惠國待遇原則實施適用於全體WTO成員,爭取實現環境產品的全球貿易自由化。迄今,談判已進行了兩輪,各參加方對環境產品的總體分類達成基本共識,具體包括:
*大氣汙染控製(air pollution control)
*固危和危害管理(solid and hazardous waste management)
*廢水管理和水處理(wastewater management and water treatment)
*噪音和震動消除(noise and vibration abatement)
*環境修複和清除(environmental remediation and clean up)
*清潔和可再生能源(cleaner and renewable enerqy)
*能源高效產品(energy efficiency)
*環境監測分析及評估(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analysis and assessment ) *資源高效產品(resource efficiency)
*自然資源保護(natural resource protection)
WTO有關環境產品貿易自由化談判始自於2001年l1月.WTO在多哈舉行的第四次部長會議正式的啟動新一輪多邊貿易談判,其中,環境產品與服務貿易自由化則是“貿易與環境”這一嶄新議題的重要談判內容之一,2002年建立的貿易談判委員會(TNC)專門負責新一輪談判的組織指導工作。在TNC的授權下,貿易與環境委員會特別會(CTESS)就《多哈宣言》第31(Ⅲ)段內容中要求各成員“酌情削減或取消環境產品和服務的關稅和非關稅壁壘”進行重點談判。
從2001年起.CTESS進行了長達8年的有關環境產品的談判。然而由於科學技術的日新月異.以及國際公認準則的缺乏,因此在環境產品的定義過程中遭遇到許多閑難,各成員對環境產品的概念並沒有達成統一的認識。目前,CTESS有關《多哈宣言》第31(Ⅲ)段內容的談判主要集中在如何確定WTO 自身的環境產品清單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