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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經濟貿易合作區確認考核和年度考核管理辦法

來源:機電商會 時間:2015-03-04 00:00:00

 境外經濟貿易合作區確認考核和年度考核管理辦法

一、總則

第一條 為(wei) 積極穩妥地推進境外經濟貿易合作區(以下簡稱合作區)建設,改進和完善對合作區的管理工作,促進合作區健康有序發展多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合作區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ei) (不含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注冊(ce)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中資控股企業(ye) (以下稱實施企業(ye) ),通過在境外設立的中資控股的獨立法人機構(以下稱建區企業(ye) ),投資建設的基礎設施完備、主導產(chan) 業(ye) 明確、具有集聚和輻射效應的產(chan) 業(ye) 園區。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確認考核是指根據規定要求對合作區建設和運營成效是否符合確認條件進行的認定;年度考核是指根據規定要求對合作區年度建設和運營效果進行的評審。具體(ti) 要求見附件1

第四條 商務部、財政部負責組織合作區確認考核和年度考核工作,每年對合作區確認考核和年度考核工作做出部署,明確工作要求。

第五條 商務部、財政部將向通過確認考核的合作區的實施企業(ye) 下發《境外經濟貿易合作區確認函》(見附件3),合作區通過確認考核以後,可申請年度考核。通過確認考核或年度考核的合作區,可申請中央財政專(zhuan) 項資金資助。

第六條 相關(guan) 地方人民政府或中央企業(ye) (含中央管理企業(ye) 及中央部門所屬企業(ye) ,下同)可利用自身優(you) 勢和資源支持所屬企業(ye) 進行合作區建設,為(wei) 合作區發展創造條件。

二、確認考核

第七條 申請確認考核的合作區應有利於(yu) 我國優(you) 勢產(chan) 業(ye) “走出去,優(you) 化國內(nei) 產(chan) 業(ye) 結構;有利於(yu) 利用資源,提高資源配置能力;有利於(yu) 建立商貿物流網絡,拓展貿易發展空間;有利於(yu) 開展技術合作,提升技術創新水平;有利於(yu) 促進所在國的經濟社會(hui) 發展,實現互利共贏。

第八條 合作區實施企業(ye) 應有較強的投融資、招商和抗風險能力;在境外投資建設合作區時,須遵守境內(nei) 外的法律、法規,注重環境保護,履行相應的社會(hui) 責任;製定合作區總體(ti) 規劃和詳細規劃,並按照規劃進行建設。

第九條 申請確認考核的合作區須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所在國政局穩定,對華友好,已與(yu) 我國簽署與(yu) 投資、合作相關(guan) 的政府間協議或雙邊規劃等文件,建立健全相應的園區運營管理機製;

(二)實施企業(ye) 在境內(nei) 完成了國家對外投資審批或核準手續,並取得商務部《企業(ye) 境外投資證書(shu) 》,在境外完成了相關(guan) 登記注冊(ce) 手續;如多家中資控股企業(ye) 共同在境外投資建設一個(ge) 合作區的,須先在境內(nei) 組建一家實施企業(ye) ,並以該實施企業(ye) 名義(yi) 對外投資建設合作區;

(三)合作區選址須符合《境外經濟貿易合作區國別產(chan) 業(ye) 投資綜合指引》的導向,應選擇在交通、物流及產(chan) 業(ye) 配套便利的區域進行建設;

(四)合作區開發土地法律手續齊全,產(chan) 業(ye) 定位明確,合作區總體(ti) 規劃和詳細規劃已經合作區所在國政府批準,並已根據規劃內(nei) 容開始實施;

(五)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配套能力已滿足產(chan) 業(ye) 發展基本需要,已有一定規模和數量的入區企業(ye) (指在合作區內(nei) 投資注冊(ce) 並已開展生產(chan) 經營的獨立法人);

(六)已製訂合作區風險防範辦法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七)符合附件1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條 由合作區實施企業(ye) 提出確認考核申請。中央企業(ye) 通過中央企業(ye) 集團總部或中央部門報商務部、財政部;地方企業(ye) 通過省級商務、財政主管部門向商務部、財政部提出申請。確認考核申請材料反映內(nei) 容的截止時間為(wei) 上一年度的1231日,具體(ti) 要求見附件2

第十一條 對於(yu) 符合要求的申請材料,商務部、財政部委托中介機構依據本辦法要求,獨立開展評估工作。商務部、財政部對中介機構提交的評估報告進行審核,並征詢我駐合作區所在國使(領)館經商機構的意見後,做出是否通過確認考核的決(jue) 定。對於(yu) 三次未通過確認考核的合作區,將不再予以確認考核。

三、年度考核

第十二條 由合作區實施企業(ye) 提出年度考核申請。中央企業(ye) 通過中央企業(ye) 集團總部或中央部門報商務部、財政部;地方企業(ye) 通過省級商務、財政主管部門向商務部、財政部提出申請。年度考核申請材料所反映內(nei) 容的時間為(wei) 上一年度11日至1 23 1日,具體(ti) 要求見附件2

第十三條 商務部、財政部委托中介機構依據本辦法要求,獨立開展評估工作。商務部、財政部對中介機構提交的評估報告進行審核,做出是否通過年度考核的決(jue) 定。

第十四條 年度考核的主要內(nei) 容:

(一)建設進度和工程管理。按照合作區詳細規劃及相關(guan) 標準,對合作區內(nei) 土地、基礎和公共服務設施、構築物等方麵的建設進度和工程管理進行實地評估;

(二)投資規模和資金使用。核實資金來源及實際完成投資情況,核查合作區建設和發展相關(guan) 費用;

(三)招商進展。核實實際入區企業(ye) 類型、數量、實際完成投資額、投資產(chan) 業(ye) 、完成產(chan) 值、建設運營等情況;

(四)對雙邊經貿關(guan) 係的影響。合作區對於(yu) 引導和帶動我國企業(ye) “走出去”、提供境外集群式發展平台、增加所在國就業(ye) 和稅收、促進當地經濟發展、實現互利共贏所發揮的作用;

(五)重大變更。指合作區實施企業(ye) 或建區企業(ye) 是否變更,合作區總體(ti) 規劃、詳細規劃的調整是否影響合作區發展;

(六)合作區的管理、服務、環保、安全、履行社會(hui) 責任的情況;

(七)符合附件1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條 合作區通過確認考核後,連續三年未申請或未通過年度考核的,不再予以年度考核。

四、罰則

第十六條 對偽(wei) 造資質、提供虛假材料、擅自變更實施企業(ye) 和建區企業(ye) 、未按合作區規劃進行建設、違反法律法規等行為(wei) 的合作區,將不予確認或終止年度考核,並視情節輕重,采取提醒、警告、通報方式處理。

第十七條 中介機構編造虛假報告、隱匿重大問題、泄露國家秘密或商業(ye) 秘密以及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wei) ,依據有關(guan) 法律法規處理;商務部、財政部將終止委托,並追究其相應責任。

五、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的附件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 01 411日起施行,《境外經濟貿易合作區確認考核暫行辦法》(商合發(2008]431號)同時廢止。

附件:1.合作區主要類型及確認考核、年度考核的具體(ti) 要求

2.合作區確認考核和年度考核申請材料要求

3.境外經濟貿易合作區確認函

附件1

合作區主要類型及確認考核、年度考核的具體(ti) 要求

一、重點支持的合作區主要類型

(一)以輕工、紡織、機械、電子、化工、建材等為(wei) 主導產(chan) 業(ye) 的加工製造型園區;

(二)以礦產(chan) 、森林、油氣等資源開發、加工和綜合利用等為(wei) 主導的資源利用型園區;

(三)以穀物和經濟作物等的開發、加工、收購、倉(cang) 儲(chu) 等為(wei) 主導的農(nong) 業(ye) 產(chan) 業(ye) 型園區;

(四)以商品展示、運輸、倉(cang) 儲(chu) 、集散、配送、信息處理、流通加工等為(wei) 主導的商貿物流型園區。

國家鼓勵企業(ye) 自主決(jue) 策,根據自身優(you) 勢和所在國實際情況,進行以高新技術和產(chan) 品的研發、生產(chan) 為(wei) 主導的技術創新型、科技產(chan) 業(ye) 型等其他類型合作區建設的探索和嚐試。其確認考核的具體(ti) 要求將另行製定。

二、合作區確認的具體(ti) 要求

(一)加工製造型園區。

1、已取得完備法律手續的土地麵積不低於(yu) 4平方公裏;

2、已完成區內(nei) 水、電、路等基礎設施建設投資4000萬(wan) 美元;

3、已有10家以上建成投產(chan) 的入區企業(ye) ,其中1-2家是符合園區規劃主導產(chan) 業(ye) 方向、有較強帶動能力的龍頭企業(ye) 。中資控股企業(ye) 的投資總額超過4000萬(wan) 美元。

(二)資源利用型園區。

1、具備園區建設所需的水、電、交通運輸等配套條件,已獲得的資源儲(chu) 備量應能滿足園區持續穩定開發和利用;

2、已取得完備法律手續的土地麵積不低於(yu) 5平方公裏(不含資源區域麵積);

3、已完成區內(nei) 水、電、路等基礎設施建設投資7000萬(wan) 美元;

4、吸引資源加工利用型生產(chan) 企業(ye) 5家以上,入區企業(ye) 投資總額超過5000萬(wan) 美元。

(三)農(nong) 業(ye) 產(chan) 業(ye) 型園區。

1、具備園區建設所需的水、電、交通運輸等配套條件,有穩定的收購或銷售渠道,可獲得的農(nong) 業(ye) 資源應能滿足園區可持續開發、加工和貿易;

2、園區建設可采用“一區多園”的方式,已取得完備法律手續的園區土地麵積不低於(yu) 1平方公裏(不含農(nong) 作物種植區麵積),其中主園區麵積不低於(yu) O.6平方公裏;

3、已完成區內(nei) 水、電、路等基礎設施建設投資2000萬(wan) 美元;

4、已配套建設農(nong) 產(chan) 品倉(cang) 儲(chu) 和烘幹、冷鏈設施;

5、吸引農(nong) 產(chan) 品加工生產(chan) 相關(guan) 企業(ye) 5家以上,入區企業(ye) 投資總額超過2000萬(wan) 美元。

(四)商貿物流型園區。

1、園區建設可采用“一區多園”的方式,供商品展覽展示、洽談、交易區域的建築麵積不少於(yu) 30000平方米;

2、已完成區內(nei) 水、電、路基礎設施建設,以及能夠滿足海關(guan) 、檢驗檢疫等監管要求的倉(cang) 儲(chu) 、數據網絡、信息平台等軟硬件設施投資3000萬(wan) 美元;

3、園區要有效掌控商貿物流供應鏈,物流強度不低於(yu) 100萬(wan) 噸/平方公裏•年或園區每年貿易額不低於(yu) 5億(yi) 美元;

4、區內(nei) 實際經營的貿易型企業(ye) 不少於(yu) 100家。

三、合作區年度考核的具體(ti) 要求

(一)加工製造型園區。

1、年度完成合作區基礎設施投資不低於(yu) 1000萬(wan) 美元;

2、年度新增符合主導產(chan) 業(ye) 的入區企業(ye) 3家以上,或入區企業(ye) 年度新增投資額不低於(yu) 1000萬(wan) 美元。

(二)資源利用型園區。

1、年度完成合作區基礎設施投資不低於(yu) 1500萬(wan) 美元;

2、年度新增與(yu) 資源加工利用相關(guan) 的入區企業(ye) 1家以上,或入區企業(ye) 年度新增投資額不低於(yu) 2000萬(wan) 美元。

(三)農(nong) 業(ye) 產(chan) 業(ye) 型園區。

年度完成合作區基本購建費不低於(yu) 500萬(wan) 美元。

(四)商貿物流型園區。

1、物流強度不低於(yu) 1 00萬(wan) 噸/平方公裏•年,且年度增加量不低於(yu) 5萬(wan) 噸/平方公裏•年;

2、商品展覽展示中心商戶入駐率不低於(yu) 70%

附件2

合作區確認考核和年度考核的申請材料要求

一、申請確認考核的合作區申請材料要求

(一)申請報告。

主要內(nei) 容應包括合作區基本情況,實施企業(ye) 能力,境內(nei) 報批、境外公司設立、用地獲取、產(chan) 業(ye) 定位和園區規劃、優(you) 惠政策落實等前期工作情況,外部配套條件,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配套建設狀況及成效,企業(ye) 入區情況與(yu) 規模,園區管理與(yu) 服務,生產(chan) 運營效益,促進當地社會(hui) 經濟發展與(yu) 履行社會(hui) 責任等情況。

(二)證明材料。

1、商務部《企業(ye) 境外投資證書(shu) 》及其他批準境外投資的文件;

2、駐外使(領)館經商機構出具的書(shu) 麵意見;

3、境外公司登記注冊(ce) 文件、股東(dong) 出資證明、企業(ye) 章程、董事會(hui) 構成等文件;

4、實施企業(ye) 近3年經會(hui) 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報告、銀行存款證明等文件;

5、合作區近3年經會(hui) 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報告、銀行存款證明、資金來源證明文件;

6、合作區用地法律手續文件;

7、合作區總體(ti) 規劃、詳細規劃及所在國的相關(guan) 批準文件;

8、合作區與(yu) 所在國政府簽署的優(you) 惠政策協議,以及其他明確享受的所在國優(you) 惠政策等文件;

9、合作區水、電、路、氣等外部配套條件的落實情況;

10、合作區內(nei) 土地、基礎和公共服務設施、構築物等建設狀況及相關(guan) 支出的合法憑證;

11、入區企業(ye) 注冊(ce) 、投資、運營等相關(guan) 證明文件;

12、合作區已具備的管理和服務能力證明文件;

13、合作區風險防範辦法、安全生產(chan) 、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14、合作區在促進所在國經濟社會(hui) 發展、履行社會(hui) 責任等方麵的證明文件;

15、實施企業(ye) 認為(wei) 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申請年度考核的合作區申請材料要求

(一)申請報告。

主要內(nei) 容應包括合作區基本情況,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配套年度建設狀況及成效,企業(ye) 入區情況與(yu) 規模,園區管理與(yu) 服務,生產(chan) 運營效益,促進當地社會(hui) 經濟發展與(yu) 履行社會(hui) 責任、主要變更及調整內(nei) 容等情況。

(二)證明材料。

1、合作區確認函。如申請單位在合作區所在國以中外合資企業(ye) 為(wei) 主體(ti) 開展建區工作,還需提供合資各方的股權比例證明文件;

2、經會(hui) 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合作區年度財務報告以及銀行存款和資金來源證明文件;

3、合作區年度建設、發展投資相關(guan) 支出的合法憑證;

4、新增入區企業(ye) 注冊(ce) 、投資、運營等相關(guan) 文件;

5、實施企業(ye) 重組或股東(dong) 變化、建設用地變化、園區規劃變更、產(chan) 業(ye) 定位等主要調整情況及批複文件;

6、合作區在生產(chan) 運營、促進所在國經濟社會(hui) 發展、履行社會(hui) 責任等方麵所取得成效的證明文件;

7、實施企業(ye) 認為(wei) 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報送要求

申請企業(ye) 的申請材料須真實合法,裝訂成冊(ce) ;複印件必須每頁加蓋申請企業(ye) 公章,外文資料須同時報送中文譯本。

附件3

境外經濟貿易合作區確認函

(實施企業(ye) 名稱):

根據《境外經濟貿易合作區確認考核和年度考核管理辦法》(商合發[2013]210),你單位投資建設的(合作區名稱)符合(合作區類型名稱)境外經濟貿易合作區確認條件,現予以確認。

請你公司按照中國與(yu) (合作區所在國)相關(guan) 法律法規的規定,督促建區企業(ye) 切實做好合作區各項建設工作。

商務部 財政部

商務部辦公廳 201366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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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合函〔2014229

國務院有關(guan) 部門、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chan) 建設兵團商務、財政主管部門,各中央企業(ye) :

    根據《商務部 財政部關(guan) 於(yu) 印發〈境外經濟貿易合作區確認考核和年度考核管理辦法〉的通知》(商合發〔2013210號,以下簡稱《考核辦法》)、《財政部 商務部關(guan) 於(yu) 印發〈外經貿發展專(zhuan) 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企〔201436號,以下簡稱《資金辦法》)有關(guan) 規定,商務部、財政部將組織2014年境外經濟貿易合作區(以下簡稱合作區)確認考核、年度考核,以及外經貿發展專(zhuan) 項資金境外經濟貿易合作區事項(以下簡稱合作區資金)申報工作。現將有關(guan) 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請條件

    (一)申請合作區確認考核的企業(ye) ,應當符合《考核辦法》中“二、確認考核”規定的條件及要求,並符合《考核辦法》附件1規定的合作區類型及其具體(ti) 要求。

    (二)申請合作區年度考核的企業(ye) ,應當在以前年度已獲得商務部、財政部印發的《境外經濟貿易合作區確認函》,並符合《考核辦法》中“三、年度考核”中規定的各項要求及附件1規定的合作區類型及其具體(ti) 要求。

    (三)申請合作區資金的企業(ye) ,應當符合《資金辦法》第十一條所規定的基本條件,同時應符合本通知所規定的合作區確認考核或年度考核申請條件。

    二、申請材料

    (一)申請合作區確認考核或年度考核的企業(ye) ,應當按照《考核辦法》附件2的有關(guan) 要求,分園區類型提供確認考核或年度考核申請材料。

    (二)申請合作區資金的企業(ye) ,還應按照《財政部 商務部關(guan) 於(yu) 2014年度外經貿發展專(zhuan) 項資金申報工作的通知》(財企〔201458號)附件4的有關(guan) 規定,同時提供資金申請材料。

    (三)除《考核辦法》有專(zhuan) 門規定外,申請確認考核的企業(ye) ,申請材料及資金申請材料數據的起止時間為(wei) 合作區正式開始建設之日至20131231日;申請年度考核的企業(ye) ,申請材料及資金申請材料數據的起止時間為(wei) 201311日至20131231日。申請材料中外幣統一按照20131231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匯率中間價(jia) 換算。

    三、有關(guan) 要求

    (一)國務院有關(guan) 部門、直屬機構、各中央企業(ye) 及各省級商務、財政主管部門要指導本單位或本地區企業(ye) ,按照相關(guan) 規定認真準備申報材料,確保報送各項材料規範、真實、準確,並於(yu) 2014531日前將申請報告報送商務部(合作司)、財政部(企業(ye) 司)。企業(ye) 其他申請材料一式兩(liang) 份報送商務部(合作司)。

    (二)合作區實施企業(ye) 要積極配合商務部、財政部委托相關(guan) 中介機構進行的現場考核評估工作,並根據合作區駐在國的安全形勢,做好安全保障工作。

 

 

商務部 財政部

2014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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