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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資發法規〔2013〕237號
各中央企業(ye) :
為(wei) 適應中央企業(ye) 國際化經營快速發展的需要,充分發揮企業(ye) 法製工作的支撐保障作用,有效防範境外法律風險,切實維護國有資產(chan) 安全,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高度重視國際化經營中法律風險防範工作
(一)充分認識法律風險防範在國際化經營中的重要作用。近幾年來,中央企業(ye) 國際化經營的步伐不斷加快,境外投資並購、對外貿易與(yu) 工程承包項目明顯增多,境外國有資產(chan) 總量大幅增長。但與(yu) 此同時,企業(ye) 國際化經營中的法律風險日益凸現,風險防控和涉外案件應對工作亟待加強。當前,世界經濟正在進行深度轉型調整,多雙邊經濟對話談判頻繁,國際經貿規則孕育變革,企業(ye) 國際化經營的外部政策法律環境更加複雜嚴(yan) 峻。為(wei) 深入貫徹落實黨(dang) 的十八大關(guan) 於(yu) “增強企業(ye) 國際化經營能力,培育一批世界水平的跨國公司”的要求,加快實現由國內(nei) 經營向國際化經營轉變,中央企業(ye) 必須把境外法律風險防範擺上國際化經營的重要議事日程,切實抓緊抓好。
(二)牢固樹立規則意識和依法合規經營理念。要立足於(yu) 充分發揮法製工作對企業(ye) 國際化經營的支撐保障作用,注重掌握運用國際規則,遵守所在國家法律以及我國關(guan) 於(yu) 對外投資、境外國有資產(chan) 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製度。不斷提高運用法律思維、法律手段解決(jue) 國際化經營遇到的各種複雜疑難問題的能力。要依法合規開展境外經營管理活動,避免違規惡性競爭(zheng) ,努力塑造“責任央企”、“法治央企”、“陽光央企”的良好形象,切實築牢企業(ye) 境外法律風險防範的底線。
二、切實加強國際化經營法律風險防範機製製度建設
(三)加快推動境外業(ye) 務、境外子企業(ye) 建立健全法律風險防範機製製度。要按照“事前防範和事中控製為(wei) 主、事後補救為(wei) 輔”的原則,建立健全以經營合同、規章製度和重要決(jue) 策全麵實現法律審核為(wei) 主要內(nei) 容的法律風險防範機製製度,將法律風險防範有效延伸到全部境外業(ye) 務和境外子企業(ye) 、分公司、辦事機構(簡稱境外子企業(ye) )。要不斷完善與(yu) 國際化經營相適應的規章製度,將法律風險防範機製嵌入到境外上市並購、重大項目承攬、戰略投資引進以及公司治理、財務與(yu) 稅收管理、勞動用工、環境保護、知識產(chan) 權和反商業(ye) 賄賂等業(ye) 務流程,實現從(cong) 項目可研到決(jue) 策,從(cong) 談判簽約到運營、終止、退出等國際化經營活動法律風險防範的全覆蓋。
(四)重視加強國際化經營法律風險防範工作體(ti) 係和隊伍建設。要建立由總法律顧問牽頭,法律事務機構與(yu) 業(ye) 務機構分工協作,法律顧問與(yu) 業(ye) 務人員互相配合、共同參與(yu) 的國際化經營法律風險防範工作體(ti) 係。重視加強境外法律風險防範的人員、經費投入,指導督促具備條件的境外子企業(ye) 設立法律事務機構或者配備專(zhuan) 職法律顧問。要采取多種措施,加強業(ye) 務培訓,多渠道多崗位鍛煉、培養(yang) 法律專(zhuan) 業(ye) 人才,同時注意吸引經營業(ye) 務骨幹充實到企業(ye) 內(nei) 部法律團隊,加快造就一支既熟悉國際化經營,又掌握法律專(zhuan) 業(ye) 知識高素質的境外法律人才隊伍。要重視利用律師事務所等外部法律資源,合理選聘社會(hui) 信譽和服務質量良好的國內(nei) 外專(zhuan) 業(ye) 律師,實現企業(ye) 內(nei) 部法律顧問與(yu) 外聘律師的優(you) 勢互補。
(五)充分發揮企業(ye) 總法律顧問、法律事務機構的重要作用。在國際化經營中要注重發揮總法律顧問對相關(guan) 決(jue) 策合規性的組織審核作用,法律事務機構對境外法律事務的歸口管理作用,法律顧問對境外經營業(ye) 務的專(zhuan) 業(ye) 支撐作用。企業(ye) 法律顧問應當全程參與(yu) 境外重大經營項目的決(jue) 策論證、談判簽約和運營管理,並適時提供法律意見書(shu) ;企業(ye) 領導和相關(guan) 業(ye) 務部門應當重視法律顧問提示的潛在法律風險,及時組織擬定應對預案;對存在較大甚至重大法律風險的境外項目,不得違規盲目決(jue) 策或者實施。
(六)建立健全國際化經營法律風險防範責任追究製度。要嚴(yan) 格落實《中央企業(ye) 資產(chan) 損失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國務院國有資產(chan) 監督管理委員會(hui) 令第20號)等規定,對企業(ye) 境外重大投資經營活動未經法律審核,或雖經審核但不采納正確法律意見而造成損失的,應當追究企業(ye) 相關(guan) 領導人員的責任;對經過法律審核但因重大失職未發現嚴(yan) 重法律漏洞而造成重大損失的,應當追究企業(ye) 總法律顧問和法律事務機構負責人的責任;對其他因忽視國際化經營中法律風險防範、違法違規,造成重大損失的,應當追究有關(guan) 人員責任。
三、深入做好境外投資並購的法律風險防範
(七)認真開展項目法律論證和盡職調查。要將境外投資並購法律論證與(yu) 市場論證、技術論證結合起來,依法進行項目決(jue) 策。深入研究掌握所在國家和地區外資準入、投資審查、行業(ye) 監管、進出口管製、勞動用工、外匯管理、稅收管理、土地管理、環境保護等方麵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以及與(yu) 我國政府簽署的多雙邊投資、貿易等協定。要深入調查相關(guan) 合作方或者目標公司的股權結構、組織形式、資產(chan) 權屬、重要合同、重大糾紛、經營情況和資信狀況等信息,對項目法律風險進行全麵識別、評價(jia) ,提出法律意見。
(八)妥善應對境外投資審查及相關(guan) 法律風險。要深入了解投資所在國家和地區外資準入、國家安全審查、反壟斷審查等程序、規則及標準,確保境外投資的合規運作。堅持企業(ye) 獨立市場主體(ti) 地位,善於(yu) 運用世界貿易組織規則、相關(guan) 國際條約、雙邊貿易投資保護協定以及所在國家和地區行政、司法救濟途徑等,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和公平待遇。要重視運用合同約定、商業(ye) 保險和投資保險等多種途徑和方式,有效防範投資所在國家和地區因政府更迭、國有化、征收以及法律變更等導致的風險。
(九)指導督促境外子企業(ye) 合規運營。要指導督促境外子企業(ye) 自覺遵守投資所在國家和地區法律法規,做好信息披露、關(guan) 聯交易、公司治理、產(chan) 權管理等合規工作。依法規範員工管理,做好與(yu) 工會(hui) 組織的集體(ti) 協商談判,加強員工知識和技能培訓,保障其合法權益,避免勞動爭(zheng) 議。根據當地法律規定,注意將稅收管理、環境保護、安全生產(chan) 、職業(ye) 健康等納入境外子企業(ye) 日常經營管理體(ti) 係,提升風險評估、風險預警、安全防範和應急處置能力,依法妥善應對境外突發事件。要規範境外項目招投標、大宗商品采購及銷售等經營活動,杜絕商業(ye) 賄賂等違法行為(wei) 。要指導境外子企業(ye) 重視協調與(yu) 當地政府、公眾(zhong) 、媒體(ti) 、社區和其他利益相關(guan) 方的關(guan) 係,並注意保持與(yu) 我國駐外使領館的密切聯係。
四、努力防範國際貿易領域法律風險
(十)重視運用世界貿易組織規則。要深入研究並遵守世貿組織貨物貿易、服務貿易等有關(guan) 協議、協定。對境外發起的反傾(qing) 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調查,要及時向政府有關(guan) 部門報告,依法運用發起國行政、司法救濟途徑和世貿組織爭(zheng) 端解決(jue) 機製等積極應對。當國外進口產(chan) 品因傾(qing) 銷、補貼等對本企業(ye) 所在國內(nei) 產(chan) 業(ye) 造成損害時,要主動申請政府主管部門采取貿易救濟措施,維護企業(ye) 合法權益。在國際化經營中遇到有關(guan) 國家貿易政策不符合世貿組織規則時,要積極向我國政府部門反映,並通過世貿組織貿易政策審議機製爭(zheng) 取公平競爭(zheng) 的貿易政策環境。
(十一)準確把握貨物貿易風險源點及管控環節。中央企業(ye) 從(cong) 事貨物貿易,要深入了解交易對象的資信狀況和交易所在國家和地區的經濟政策及法律環境,在合同談判和簽約中,合理分擔因價(jia) 格及匯率變動、外匯管製、保險等因素導致的風險,積極爭(zheng) 取有利於(yu) 全麵履約、及時安全收匯的支付和結算條件。要正確適用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依法界定雙方在貨物交接、運輸等環節中的風險、責任和費用劃分,有條件的應當製定並使用範本合同。
(十二)注意加強服務貿易重點領域的風險防範。中央企業(ye) 從(cong) 事境外工程承包、航空航運、電信電網等服務貿易,要在認真研究有關(guan) 國家和地區政策法律規定的基礎上,高度重視合同條款的風險研判,做好有關(guan) 索賠與(yu) 反索賠以及工期、質量、安全、價(jia) 格變動、勞動用工等方麵責任劃分的約定。要妥善應對政府禁令、稅收變化和營運許可範圍調整等問題,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重點防範市場準入、安全審查、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麵的法律風險。
五、妥善處理境外投資和貿易中的重點法律問題
(十三)切實加強境外業(ye) 務合同管理。要對境外業(ye) 務合同進行法律歸口管理,建立合同台賬,注重相關(guan) 文件的備份歸檔。要認真做好合同履行情況的動態跟蹤,及時排查化解履約中的風險隱患。在發生重大情勢變更、不可抗力事項以及其他政策法律和市場變化情況時,要及時組織法律顧問和有關(guan) 經營業(ye) 務人員研究應對方案,決(jue) 定是否進行談判變更原合同或簽訂補充協議。在發生合同履約風險時,要及時做好采取保全措施、提出索賠要求、留存相關(guan) 證據等應急處置工作。
(十四)嚴(yan) 格規範境外業(ye) 務授權。要重視加強對境外業(ye) 務授權以及授權委托書(shu) 的法律審核把關(guan) 。要根據業(ye) 務類型、交易金額、風險大小等因素,對境外子企業(ye) 區分層級,合理授權,明確責任。規範境外業(ye) 務授權範圍及程序,明確授權的內(nei) 容、期限及失效條件。對於(yu) 有關(guan) 授權到期、失效以及中途變更的,要及時收回授權委托書(shu) ,並依法履行告知交易相對方等程序。
(十五)嚴(yan) 格控製境外擔保。要嚴(yan) 格遵守國家對境內(nei) 機構對外擔保的有關(guan) 規定,對外出具保函時,應當審慎確定保函的類型、用途、生效和失效條件、額度等。要規範企業(ye) 內(nei) 部審核批準程序,未經法律審核及風險評估,不得隨意對外出具具有擔保性質的承諾函、安慰函、支持函等文件。要依法妥善處理保函索賠糾紛,積極應對保函欺詐行為(wei) 。
(十六)重視加強境外知識產(chan) 權管理。要製定並實施企業(ye) 知識產(chan) 權戰略,根據業(ye) 務所在國家和地區法律、相關(guan) 國際公約的規定,認真開展知識產(chan) 權創造、應用、管理和保護工作。要適應企業(ye) 境外業(ye) 務發展需要,適時辦理專(zhuan) 利申請、商標注冊(ce) 等,明確商業(ye) 秘密的保護範圍、責任主體(ti) 和保密措施。認真組織開展知識產(chan) 權交易中的查詢、檢索及分析,嚴(yan) 格審查合作方或者目標公司提供的知識產(chan) 權證明文件並進行合理評估作價(jia) 。要重視境外知識產(chan) 權預警工作,加強研發、製造、銷售、使用、許可使用、轉讓等各個(ge) 環節的知識產(chan) 權管理,既要充分保護本企業(ye) 知識產(chan) 權,又要防止侵犯他人知識產(chan) 權,並注意應對以技術標準、技術聯盟、國內(nei) 法案等形式出現的知識產(chan) 權壁壘。
(十七)依法處理境外法律糾紛案件。要根據企業(ye) 所在行業(ye) 特點、項目性質、談判地位等因素,在境外業(ye) 務合同中合理約定爭(zheng) 議解決(jue) 方式,爭(zheng) 取有利的訴訟或仲裁地點、機構和所適用的法律及規則。要妥善保存和管理境外業(ye) 務合同、函件、會(hui) 議紀要等文件資料,為(wei) 應對潛在的糾紛提供證據支持。發生重大訴訟或仲裁案件時,應成立由企業(ye) 領導牽頭、法律顧問參加的專(zhuan) 門工作小組,組織製定周密的工作方案。要注意案件時效,重視運用證據及專(zhuan) 家證人,合理選用外聘律師,積極主張權利。要掌握運用有關(guan) 雙邊司法互助協定和國際公約,及時申請司法機構做好涉及本企業(ye) 權益的法律文書(shu) 的送達、承認和執行。
國 資 委
2013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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