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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的補充通知

來源:機電商會 時間:2015-03-04 00:00:00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分局:

  根據199436日中國人民銀行3號令發布的《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暫行規定》①中第三章第十五條的規定和國家對境外投資政策,現就8936日公布的《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中有關(guan) 內(nei) 容修改並補充通知如下:

  一、境外投資外匯資金審批手續

  境內(nei) 機構用於(yu) 境外投資的外匯資金必須是企業(ye) 的自有資金(包括外匯及人民幣購匯),具體(ti) 審批手續如下:

  (一)有創匯的境內(nei) 投資者,其當年用於(yu) 境外投資的外匯資金總額不超過其前3年創匯總額平均數的1%的,到外匯局辦理核批手續。

  (二)有創匯的境內(nei) 投資者,其當年用於(yu) 境外投資的外匯資金總額超過其前3年創匯總額平均數的1%的以及沒有創匯的境內(nei) 投資者,其項目屬於(yu) 國家鼓勵行業(ye) 或屬於(yu) 國家鼓勵的投資國家(地區),經外匯局批準後方可辦理購匯審批手續。

  (三)項目屬於(yu) 國家鼓勵行業(ye) 或屬於(yu) 國家鼓勵的國家(地區),可向國家計委申請使用國家專(zhuan) 項貸款。

  二、審批權限

  境外投資項目用匯金額在100萬(wan) 美元以下的,由外匯局省級分局審批;100萬(wan) 美元以上或累計超過100萬(wan) 美元(含100萬(wan) 美元)的,由外匯局省級分局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批。

  三、匯回利潤的登記備案

  外匯局為(wei) 境外投資企業(ye) 辦理匯回利潤登記手續並對境外投資企業(ye) 匯回利潤進行認定。外匯局對按計劃回收投資並按規定調回利潤的境內(nei) 投資者進行境外投資或增資給予優(you) 先安排。

  四、保證金的繳存

  境內(nei) 投資者應按匯出外匯資金數額的5%、資本設備投資額2.5%以美元現匯或等值的人民幣繳存匯回利潤保證金;保證金應當存入外匯局在指定銀行開立的保證金專(zhuan) 用帳戶。

  五、保證金的退還及扣繳

  境外企業(ye) 在投資回收計劃期限內(nei) 匯回的利潤累計達到中方實際投資額時,外匯局為(wei) 其辦理退還保證金手續。保證金的存款利息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支付給境內(nei) 投資者。外匯局對未按規定回收投資的境內(nei) 投資者辦理保證金扣繳手續。外匯局可根據情況決(jue) 定保證金扣繳比例。保證金扣繳後按規定上繳國家。

  六、保證金帳戶的管理

  各地外匯局應對保證金帳戶實行專(zhuan) 人專(zhuan) 戶管理,不得擅自挪用。各地外匯局應於(yu) 每年715日前上報本年上半年境外投資的有關(guan) 數據和匯回利潤保證金帳戶情況;每年115日前上報上年境外投資的有關(guan) 數據和匯回利潤保證金的帳戶情況。

  七、保證金帳戶的清理

  各地外匯局應對保證金帳戶進行全麵清理,並根據項目的投資回收情況,按規定為(wei) 企業(ye) 辦理保證金退還及扣繳手續。各地外匯局於(yu) 1231日前將保證金清理情況上報總局。

  ① 《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暫行規定》已經廢止,其第三章第十五條的內(nei) 容由1996620日中國人民銀行1號令發布的《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第三章第三十條的規定進行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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