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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wei) 更好地貫徹落實黨(dang) 中央國務院做出的加快實施“走出去”戰略的重大決(jue) 策,進一步做好我國企業(ye) 境外投資經營稅收服務與(yu) 管理工作,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進一步提高對“走出去”企業(ye) 稅收服務與(yu) 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鼓勵我國企業(ye) “走出去”,利用國際、國內(nei) 兩(liang) 種資源和兩(liang) 個(ge) 市場,拓展國民經濟發展空間,是中央做出的重大戰略決(jue) 策。黨(dang) 的十七大報告指出:堅持對外開放的基本國策,把“引進來”和“走出去”更好結合起來。最近,胡錦濤總書(shu) 記在省部級主要領導幹部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專(zhuan) 題研討班上指出:加快實施“走出去”戰略,不斷提高開放型經濟水平。為(wei) 貫徹落實中央的戰略部署,2010年全國稅務工作會(hui) 議提出:加大對“走出去”企業(ye) 的稅收政策支持力度。各地稅務機關(guan) 應進一步提高對加快實施“走出去”戰略重要意義(yi) 的認識,按照總局的工作要求,進一步做好對我國企業(ye) 境外投資經營的稅收服務與(yu) 管理工作,服從(cong) 和服務於(yu) “走出去”戰略的工作大局。
二、做好“走出去”企業(ye) 稅收服務與(yu) 管理工作的主要內(nei) 容
(一)完善稅收政策
1.在企業(ye) 所得稅方麵,對於(yu) “走出去”企業(ye) 的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應根據稅法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企業(ye) 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guan) 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5號)的規定,進一步明確相關(guan) 政策,盡快製定具體(ti) 的稅收抵免操作指南。
2.在進出口稅收方麵,要進一步完善與(yu) 企業(ye) 境外投資有關(guan) 的出口退稅政策,加大對境外投資企業(ye) 的政策支持力度。
3.在其他稅收方麵,要研究完善個(ge) 人所得稅法,解決(jue) 企業(ye) 境外投資中涉及的有關(guan) 個(ge) 人所得稅問題;根據企業(ye) 境外提供服務的特點,研究完善有關(guan) 的營業(ye) 稅政策,避免重複征稅。
(二)加強宣傳(chuan) 輔導
1.完善網站建設。應進一步完善我國企業(ye) 境外投資稅收服務指南,在稅務總局網站設立各地稅務機關(guan) 的網絡服務窗口,及時更新包括稅收協定、境外投資稅收政策和管理措施、外國稅收製度與(yu) 征管法規、稅收爭(zheng) 議的解決(jue) 與(yu) 應對措施在內(nei) 的有關(guan) 內(nei) 容。
2.政策宣傳(chuan) 谘詢。各地稅務機關(guan) 要多渠道宣傳(chuan) 稅收政策和提供谘詢,充分利用網站、報紙、刊物、“12366”稅收服務熱線、辦稅服務廳等載體(ti) ,拓寬稅收宣傳(chuan) 和涉稅信息的發布途徑,更好地為(wei) 企業(ye) 境外投資提供全方位、多領域的稅收政策指引。
3.稅收問題輔導。各地稅務機關(guan) 要加強對我國境外投資企業(ye) 的稅收輔導,建立有效的境外投資企業(ye) 涉稅問題信息反饋機製,根據不同企業(ye) 境外投資的特點,提高稅收服務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對於(yu) 普遍性問題,應在納稅服務熱線提供可隨時查詢到的答案;對於(yu) 不具有普遍性的問題,應在準確把握的基礎上給出有針對性的解答,暫時不能解答的,應盡快研究或報上級稅務機關(guan) 。
(三)規範稅收管理
1.服務與(yu) 管理有機結合。各地稅務機關(guan) 要加強和規範境外投資企業(ye) 管理,幫助企業(ye) 防範稅收風險,促進企業(ye) 境外投資健康發展。
2.掌握基礎信息。各地稅務機關(guan) 要通過各種渠道了解本地區企業(ye) 在境外投資的情況,建立企業(ye) 境外投資信息檔案,並及時更新,為(wei) 做好稅收服務與(yu) 管理打好基礎。
3.完善征管措施。各地稅務機關(guan) 要進一步加強對“走出去”企業(ye) 的納稅登記、境外所得申報、稅款繳納和抵免、關(guan) 聯交易申報、轉讓定價(jia) 調整和同期資料準備的稅收管理,同時引導企業(ye) 自覺遵守投資目的地國家或地區的法律法規,防範國內(nei) 和國外的稅法遵從(cong) 風險。
4.政策執行到位。各地稅務機關(guan) 要切實執行促進企業(ye) 境外投資的有關(guan) 稅收政策,特別是關(guan) 於(yu) 境外所得稅收抵免和進出口退稅等方麵的規定,規範具體(ti) 操作規程,增加確定性,減輕企業(ye) 稅收負擔。
(四)做好協定工作
1.稅收協定的談簽。稅收協定是協調國家間稅收管轄權的法律依據,其主要目的是避免重複征稅、促進國際經濟合作。各地稅務機關(guan) 應及時了解企業(ye) 在稅收協定談簽方麵的需求,對於(yu) “走出去”企業(ye) 希望中國與(yu) 其投資目的地國家或地區談簽稅收協定的,各地要及時向稅務總局反應,為(wei) 稅務總局製訂稅收協定談簽計劃提供依據。
2.稅收協定的解釋。各地稅務機關(guan) 要根據稅收協定的規定和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稅收協定條款的解釋,做好對企業(ye) 的稅收協定宣傳(chuan) 和輔導工作,使稅收協定各條款的具體(ti) 內(nei) 容切實為(wei) 企業(ye) 所熟悉、掌握和使用。對於(yu) 企業(ye) 提出的有關(guan) 問題,應認真研究並及時解答,不清楚的應盡快上報稅務總局予以明確。
3.居民身份證明的開具。各地稅務機關(guan) 要進一步做好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開具工作,使“走出去”企業(ye) 能夠在外國及時享受到有關(guan) 稅收協定待遇。各地要根據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開具稅收居民身份證明的規定,認真做好申請的受理、居民身份的確認、證明的開具和統計匯總工作。企業(ye) 投資目的地國家或地區對稅收居民身份證明的開具有不同要求的,各地應及時研究解決(jue) ,以保證“走出去”企業(ye) 及時享受到應有的稅收協定待遇。
4.跨國稅收爭(zheng) 議的解決(jue) 。各地稅務機關(guan) 要主動向納稅人宣傳(chuan) 、解釋稅收協定相關(guan) 條款以及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我國居民(國民)提起稅務相互協商程序的規定。對於(yu) 我國企業(ye) 認為(wei) 外國稅務機關(guan) 違反稅收協定規定進行征稅而提起相互協商的,各地要及時為(wei) 企業(ye) 辦理申請受理、初審、上報等手續,以便稅務總局盡快與(yu) 對方進行協商。在相互協商過程中,各地稅務機關(guan) 應根據稅務總局的要求提供必要的協助。
三、做好“走出去”企業(ye) 稅收服務與(yu) 管理工作的幾點要求
(一)加強領導,明確責任。對“走出去”企業(ye) 的稅收服務與(yu) 管理,涉及稅務機關(guan) 內(nei) 部多個(ge) 部門。各地稅務機關(guan) 要從(cong) 稅收服務於(yu) 國家對外開放大局的高度出發,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協調部門職責,明確分工合作。國際稅務管理部門應切實承擔起牽頭職責,各相關(guan) 部門應積極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二)部門配合,主動協調。各地稅務機關(guan) 要主動聯係商務、發改委等部門,加強部門協調和溝通,實現信息共享,建立有效聯動機製,將稅收服務與(yu) 管理結合起來,更好地促進我國企業(ye) 境外投資與(yu) 經營。
(三)不斷總結,完善服務。各地稅務機關(guan) 要采取措施,掌握所管轄企業(ye) 境外投資經營、境外取得所得和納稅等情況,並在此基礎上有針對性地進行統計分析,根據企業(ye) 境外投資特點、發展變化趨勢以及稅收風險,研究完善相關(guan) 稅收政策、稅收征管以及稅收服務,探索有效服務方法和手段,不斷提高對“走出去”企業(ye) 稅收服務與(yu) 管理工作水平。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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