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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chan) 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e) 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企業(ye) 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guan) 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5號)的有關(guan) 規定,現就我國石油企業(ye) 在境外從(cong) 事油(氣)資源開采所得計征企業(ye) 所得稅時抵免境外已納或負擔所得稅額的有關(guan) 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石油企業(ye) 可以選擇按國(地區)別分別計算(即“分國(地區)不分項”),或者不按國(地區)別匯總計算(即“不分國(地區)不分項”)其來源於(yu) 境外油(氣)項目投資、工程技術服務和工程建設的油(氣)資源開采活動的應納稅所得額,並按照財稅[2009]125號文件第八條規定的稅率,分別計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和抵免限額。上述方式一經選擇,5年內(nei) 不得改變。
石油企業(ye) 選擇采用不同於(yu) 以前年度的方式(以下簡稱新方式)計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和抵免限額時,對該企業(ye) 以前年度按照財稅[2009]125號文件規定沒有抵免完的餘(yu) 額,可在稅法規定結轉的剩餘(yu) 年限內(nei) ,按新方式計算的抵免限額中繼續結轉抵免。
二、石油企業(ye) 在境外從(cong) 事油(氣)項目投資、工程技術服務和工程建設的油(氣)資源開采活動取得股息所得,在按規定計算該石油企業(ye) 境外股息所得的可抵免所得稅額和抵免限額時,由該企業(ye) 直接或者間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國企業(ye) ,限於(yu) 按照財稅[2009]125號文件第六條規定的持股方式確定的五層外國企業(ye) ,即:
第一層:石油企業(ye) 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國企業(ye) ;
第二層至第五層:單一上一層外國企業(ye) 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該石油企業(ye) 直接持有或通過一個(ge) 或多個(ge) 符合財稅[2009]125號文件第六條規定持股方式的外國企業(ye) 間接持有總和達到20%以上股份的外國企業(ye) 。
三、石油企業(ye) 境外所得稅收抵免的其他事項,按照財稅[2009]125號文件的有關(guan) 規定執行。
四、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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