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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羅畢國際船舶殘骸清除公約》生效

來源:中國船東協會 時間:2015-04-24 00:00:00

在2014年4月14日,丹麥和國際海事組織(IMO)已經認可了《內羅畢國際船舶殘骸清除公約》,將於2015年4月14日開始生效。丹麥是第10個國家簽署該公約的國家,因此,該公約將於12個月後開始生效。該公約將填補國際法律體係的空白,提供首套統一的國際規則旨在確保締約國區域內的船舶殘骸進行迅速有效的清除。該公約也包含了一項條款將允許締約國選擇性地在他們的領土和領海應用特定的規則。

截止目前,批準、接受和加入該公約的國家和地區如下:安提瓜和巴布達、保加利亞、庫克群島、剛果、丹麥、德國、印度、伊朗、馬來西亞、馬耳他、馬紹爾群島、摩洛哥、尼日尼亞、帕勞、英國。

該《公約》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締約國可以選擇擴展公約區域至包括領海在內的領土。截止目前有8個締約國(安提瓜和巴布達、庫克群島、丹麥、利比裏亞、馬耳他、馬紹爾群島、帕勞和英國)已經將公約的適用範圍擴展到了領海。對於沒有行使選擇權的締約國,公約將僅適用於專屬經濟區。

類似於1992年油汙損害民事責任公約和2001年燃油汙染損害民事責任公約,該公約規定了船東嚴格責任和強製保險製度,規定船舶的登記所有人有義務對公約區域內被認為具有危害的船舶殘骸進行定位、標記和移除。對於300總噸及以上、懸掛締約國船旗或進入或駛離締約國領土內某一港口的船舶,需要安排符合公約要求的保險或其他財務擔保,並且獲得締約國簽發的證書。該證書須隨船攜帶。

如果船舶的船旗國是該公約的締約國,船舶所有人直接可以從船旗國獲取證書。如果船舶的船旗國不是該公約的締約國,則需要從該公約的某一締約國獲取證書以確保船舶進入任一締約國水域。到目前為止,願意為懸掛非締約國船旗的船舶簽發證書的締約國有英國、德國、丹麥、馬紹爾群島、利比裏亞、帕勞、庫克群島和馬耳他。 該公約將規定船東對特定船舶殘骸清除責任,要求保險或者其它形式的財政擔保,且具有強製性。

《內羅畢國際船舶殘骸清除公約》將為清除或已清除船舶殘骸的締約國提供法律依據,船舶殘骸對人命安全,船上貨物和財產,以及海上和岸上環境構成潛在威脅。該公約將使船東負有財政責任,並要求他們投保或者提供其他財政擔保來承擔船舶殘骸清除工作費用。該公約還將賦予締約國向保險公司采取直接行動的權利。

《內羅畢國際船舶殘骸清除公約》其中條款包括:

船舶殘骸報告和定位-包括向最近沿海國家報告人員傷亡情況;向水手和沿海國家通告船舶殘骸情況,並由沿海國家采取具體行動對船舶或者船舶殘骸進行定位。

確定和判斷船舶殘骸構成的危害標準,包括殘骸所處水深,鄰近航線,交通密度和頻率,交通類型和港口設施脆弱性。環境標準例如溢油或者貨物泄漏引起的環境危害也被包括在內。

促進船舶殘骸清除措施,包括清除危害的船舶殘骸的權利和義務-船東承擔船舶殘骸清除責任和費用,締約國也可能進行幹涉。

船東負責承擔船舶或者船舶殘骸定位,標記和清除的責任和費用-注冊船東被要求購買強製性保險或者資金擔保來確保承擔船舶殘骸清除和解決責任。存在的問題:

首先,根據船舶殘骸位置,船舶殘骸會對導航構成嚴重危害,潛在地將其它船舶和其它船員的安全置於危險之中。

根據船上貨物性質,船舶殘骸可能潛在對海上和沿海環境構成危害。

處於一個貨物和服務日益昂貴的時代,這也是計算標記和清除船舶殘骸費用的一個關鍵因素。

危險的船舶殘骸大都處於締約國領海的較淺海域中,因此,沿海國家具有不受限製的權利來清除殘骸,不用通過船東的批準和允許。該公約試圖解決與殘骸相關的所有問題和風險。

《內羅畢國際船舶殘骸清除公約》在2007年肯尼亞內羅畢聯合國辦公處(UNON)舉行的為期5天的外交會議上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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