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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2日,海關(guan) 總署發布2021年第60號公告,決(jue) 定對2021年法定檢驗商品以外的部分進出口商品實施抽查檢驗,抽查檢驗的商品範圍涉及20類進出口商品,其中進口商品13類,出口商品7類。相關(guan) 外貿進出口企業(ye) 應提前做好準備。
2021年度實施法定檢驗商品以外
進出口商品抽查檢驗的商品範圍
此次調整範圍重點抽查涉及安全、衛生、環保,國內(nei) 外消費者投訴較多,退貨數量較大,發生過較大質量事故及國內(nei) 外有新的特殊要求的進出口商品。
1.抽查檢驗的進口13類法定以外商品
洗碗機、空氣淨化器、電子坐便器、食物垃圾處理器、電磁爐、打印機、文具、仿真飾品、汽車內(nei) 飾件、服裝、頭盔、兒(er) 童安全座椅,紙或紙板製的盤、碟、盆、杯及類似品等。
2.抽查檢驗的出口7類法定以外商品
節日燈串、LED照明光源、兒(er) 童自行車、兒(er) 童滑板車、電動童車、玩具、塑料食品接觸產(chan) 品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guan) 規定,海關(guan) 總署決(jue) 定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對法定檢驗商品以外的部分進出口商品實施抽查檢驗,抽查商品的範圍見附件。抽查檢驗工作按照《進出口商品抽查檢驗管理辦法》(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39號公布,海關(guan) 總署令第238號修正)執行。
特此公告。
附件:2021年實施法定檢驗商品以外進出口商品抽查檢驗的商品範圍
附件如上20類產(chan) 品
海關(guan) 將如何實施抽查檢驗?
被抽查企業(ye) 應該注意什麽(me) ?
什麽(me) 是法定檢驗商品以外進出口商品抽查檢驗?
具體(ti) 抽查範圍又是什麽(me) ?
海關(guan) 如何實施抽查檢驗?
被抽查單位應該注意什麽(me) ?
什麽(me) 是法定檢驗商品以外進出口商品抽查檢驗?
法定檢驗商品以外進出口商品抽查檢驗,即我們(men) 俗稱的“目錄外抽查”。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的規定,海關(guan) 根據保護人類健康和安全、保護動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護環境、防止欺詐行為(wei) 、維護國家安全的原則,製定、調整必須實施檢驗的進出口商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並公布實施。對列入目錄的進出口商品,由海關(guan) 實施檢驗。
對必須經海關(guan) 檢驗的進出口商品以外的進出口商品,根據國家規定實施抽查檢驗。海關(guan) 可以公布抽查檢驗結果或者向有關(guan) 部門通報抽查檢驗情況。
實施依據:《進出口商品抽查檢驗管理辦法》(原國家質檢總局令第39號公布,海關(guan) 總署令第238號修正)
具體(ti) 抽查範圍又是什麽(me) ?
抽查範圍的確定:重點抽查涉及安全、衛生、環保,國內(nei) 外消費者投訴較多,退貨數量較大,發生過較大質量事故及國內(nei) 外有新的特殊要求的進出口商品。
2021年抽查範圍如下:
(一)進口商品:洗碗機、空氣淨化器、電子坐便器、食物垃圾處理器、電磁爐、打印機、文具、仿真飾品、汽車內(nei) 飾件、服裝、頭盔、兒(er) 童安全座椅,紙或紙板製的盤、碟、盆、杯及類似品等。
(二)出口商品:節日燈串、LED照明光源、兒(er) 童自行車、兒(er) 童滑板車、電動童車、玩具、塑料食品接觸產(chan) 品等。
附:2020年度實施法定檢驗商品以外進出口商品抽查檢驗的商品範圍
一、進口商品:童裝、文具、領帶、絲(si) 巾、圍巾、坐便器、洗碗機、空氣淨化器、打印機、電熱水器、微型計算機、電視機、監視器、垃圾食物處理機、電磁灶、機動車喇叭、機動車回複反射器、機動車製動軟管、汽車內(nei) 飾件、染料、顏料、著色料等。
二、出口商品:仿真飾品、兒(er) 童自行車、兒(er) 童滑板車、電動童車、毛絨玩具、電熱水龍頭等。
2019年法定檢驗商品以外進出口商品抽查檢驗的商品範圍
一、進口商品:文具用品、太陽傘(san) 、嬰童紡織用品(手套、襪子、布鞋、圍巾、圍兜、圍嘴、隔尿墊、床上用品等)、童裝、太陽鏡、保健枕、保健墊。
二、出口商品:節日燈串、電動剃須刀、電熱水龍頭、吹風機、器具開關(guan) 、電烤鍋(電烤爐、空氣炸鍋等)、LED照明光源、仿真飾品、兒(er) 童滑板車、電動童車、毛絨玩具、兒(er) 童自行車。
延伸閱讀:海關(guan) 總署會(hui) 公布進出口商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情況,有需要的企業(ye) 可登錄海關(guan) 總署門戶網站商品檢驗司網頁查看。https://sjs.customs.gov.cn/
海關(guan) 如何實施抽查檢驗?
► (一)製定計劃
海關(guan) 總署每年製定並下達目錄外進出口商品抽查檢驗計劃,包括商品名稱、檢驗依據、抽樣要求、檢測項目、判定依據、實施時間等,必要時可對抽查檢驗計劃予以調整,或者下達專(zhuan) 項進出口商品抽查檢驗計劃。
► (二)製定抽查檢驗方案及實施抽樣
主管海關(guan) 抽查檢驗計劃,經過必要調查,結合本地區相關(guan) 進出口商品實際情況,確定被抽查檢驗單位,製訂具體(ti) 實施方案。
抽樣具體(ti) 實施方式:
1.口岸布控
海關(guan) 總署根據全國各口岸進口業(ye) 務的分布情況,結合商品的敏感程度,在口岸下達布控指令。此種方式多是以進口商品為(wei) 主。
2.市場流通領域抽查檢驗
海關(guan) 在各商場、實體(ti) 店等市場流通領域“有計劃”地“隨機”抽查一部分進口商品進行檢驗。這裏說“有計劃”是指提前做好抽查商品種類和數量計劃,“隨機”是指抽查地點和具體(ti) 商品隨機。此種方式僅(jin) 是指進口商品的抽查。
3.企業(ye) 核查
根據商品的種類,海關(guan) 會(hui) 根據轄區內(nei) 出口企業(ye) 的業(ye) 務量大小選擇相應的抽查商品,部分商品會(hui) 以核查的方式實施抽查,此種方式多是指出口商品的抽查。
► (三)樣品檢測及後續處置
海關(guan) 抽取樣品後將樣品送到有資質的實驗室檢測,並根據國家技術規範的強製性要求或者海關(guan) 總署指定的其它相關(guan) 技術要求進行合格評定。對檢驗不合格的,海關(guan) 將依法實施技術整改、不準出口、退運、銷毀、通報市場監管等有關(guan) 部門等措施。
被抽查單位應該注意什麽(me) ?
1.被抽查單位對抽查檢驗應當予以配合,不得阻撓,並應當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2.海關(guan) 實施進出口商品抽查檢驗,不得向被抽查單位收取檢驗費用。
3.驗餘(yu) 的樣品,被抽查單位應在規定的時間內(nei) 領回;逾期不領回的,由海關(guan) 做出處理。
4.無正當理由拒絕抽查檢驗的單位,其產(chan) 品視為(wei) 不合格,根據相關(guan) 規定對拒絕接受抽查檢驗的企業(ye) 予以公開曝光。
總結
海關(guan) 通過法定檢驗商品以外進出口商品抽查檢驗工作,可以有目的性地快速掌握法檢以外進出口商品第一手質量信息,同時為(wei) 目錄的動態調整提供依據。對從(cong) 事相關(guan) 商品進出口的企業(ye) 來說,則應當更加關(guan) 注相關(guan) 商品質量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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