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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0日,海關(guan) 總署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guan) 進出口商品檢驗采信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辦法意在規範海關(guan) 進出口商品檢驗采信工作。海關(guan) 總署將根據進出口商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確定並公布可實施采信的商品範圍及其具體(ti) 采信要求,並實施動態調整。
辦法指出,采信機構可以接受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的委托,對采信商品實施檢驗並出具檢驗報告。
采信機構應當根據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的委托,在相關(guan) 進出口貨物申報前,通過采信管理係統向海關(guan) 提交檢驗報告,在已提交的檢驗報告有效期內(nei) ,進出口相同規格型號貨物的,無需重複提交檢驗報告。
海關(guan) 采信檢驗結果的,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向海關(guan) 提交質量安全符合性聲明,海關(guan) 不再對進出口貨物抽樣檢測,但是海關(guan) 根據風險防控需要實施檢驗的除外。
辦法指出,海關(guan) 總署負責公布采信機構目錄,並實施動態調整。
采信機構目錄包括:采信商品名稱及其商品編號、適用的技術規範、檢驗項目、采信機構名稱及其代碼、所在國家或者地區以及聯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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