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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草案征求意見稿)》公布

來源:北京日報 時間:2024-11-18 分享:

       近日,司法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草案》),向全社會(hui) 公開征求意見,表明了黨(dang) 和國家對民營經濟發展的高度重視,向全社會(hui) 傳(chuan) 遞了黨(dang) 和國家支持民營經濟發展的莊重承諾。《草案》的亮點很多,尤其在權益保障方麵,在規則設計上具有不少的創新。

  深化對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人身和財產(chan) 權益的行政保障

  依法行政是保障私權的關(guan) 鍵。為(wei) 了通過深化行政執法的方式保障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草案》規定了幾項關(guan) 鍵措施:

  一是強化契約精神。《草案》第68條第1款明確規定,政府應當履行依法向民營經濟組織作出的政策承諾和與(yu) 民營經濟組織訂立的合同,如果因為(wei) 客觀原因無法履行合同的,應當對民營經濟組織予以補償(chang) 。因此,政府應當樹立大力推進法治政府和政務誠信的觀念,特別是不得以“新官不理舊賬”等理由任意毀約。相反,政府部門更應當帶頭以政務誠信來帶動整個(ge) 社會(hui) 的誠信。

  二是嚴(yan) 格要求依據法定程序辦案,保障民營經濟組織經營者的人身權益。依據《草案》第58條的規定,國家機關(guan) 及其工作人員依法開展調查或者要求協助調查,應當避免對正常生產(chan) 經營活動產(chan) 生影響。實施限製人身自由的強製措施,應當嚴(yan) 格依照法定權限、條件和程序進行。防範不當立案、選擇性執法司法、趨利性執法司法或地方司法保護。在辦案過程中,要避免超權限、超範圍、超時限查封扣押凍結財產(chan) 。依法依規開展羈押、留置等措施,依規依紀依法開展審查調查工作。在辦案過程中不能因為(wei) 辦案簡單化而不講方式、方法,導致企業(ye) 遭受一些不必要的損失,避免“辦一個(ge) 案件搞垮一個(ge) 企業(ye) ”。

  三是嚴(yan) 格規範異地執法行為(wei) 。異地執法在實踐中受趨利性執法影響,出現了一些不規範現象,尤其是濫用執法權罰沒外地企業(ye) 財產(chan) 的執法事件時有發生,侵害了民營經濟組織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針對此種現象,《草案》第62條第1款規定:“辦理案件需要異地執法的,應當遵守法定權限、條件和程序。國家機關(guan) 之間對案件管轄有爭(zheng) 議的,可以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提請共同的上級機關(guan) 決(jue) 定,法律另有規定的從(cong) 其規定。”該條不僅(jin) 要求異地行政執法要依法進行,而且規定了行政機關(guan) 異地執法的爭(zheng) 議解決(jue) 規則,為(wei) 規範行政機關(guan) 異地執法行為(wei) 提供了具體(ti) 的規則。

  四是對違法行為(wei) 的處罰堅持同等原則和比例原則。針對實踐中出現的小過重罰、濫罰款等現象,《草案》第50條規定:“對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違法行為(wei) 的處罰應當按照與(yu) 其他經濟組織同等原則實施。對違法行為(wei) 依法需要實施行政處罰或者其他措施的,應當與(yu) 違法行為(wei) 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hui) 危害程度相當。違法行為(wei) 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從(cong) 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情形的,依照其規定從(cong) 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一方麵,針對民營企業(ye) 出現的違法行為(wei) ,應當堅持同等原則,進行平等對待,不得以歧視性執法的態度加重對民營經濟組織違法行為(wei) 的處罰。另一方麵,要堅持比例原則,不能夠小過重罰,過罰失當。這既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也是平等保護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權益的具體(ti) 體(ti) 現。

  深化對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人身和財產(chan) 權益的司法保障

  以法治力量護航民營經濟行穩致遠,必須深化對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民事權益的司法保障。《草案》在規範對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司法保護方麵,有幾項重要的亮點:

  一是要求嚴(yan) 格區分罪與(yu) 非罪的界限。必須堅持罪刑法定、疑罪從(cong) 無,特別是對新業(ye) 態、新領域、新型交易的糾紛,要嚴(yan) 格區分經濟糾紛與(yu) 犯罪的界限,防止和糾正利用刑事手段非法幹預經濟糾紛的情況。在罪與(yu) 非罪界限不清晰時,通過民事法律手段就能妥善處理的社會(hui) 糾紛、經濟案件,就盡量不使用刑事法律手段,以保持刑法的謙抑性。《草案》第58條規定:“國家機關(guan) 及其工作人員依法開展調查或者要求協助調查,應當避免對正常生產(chan) 經營活動產(chan) 生影響。實施限製人身自由的強製措施,應當嚴(yan) 格依照法定權限、條件和程序進行。”該條對國家機關(guan) 及其工作人員依法開展調查等行為(wei) 時不得非法侵害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合法權益的規則作出了規定。

  二是禁止利用公權力違法幹預經濟糾紛。實踐中,公權力機關(guan) 利用行政手段幹預經濟糾紛的現象時有發生,這不僅(jin) 會(hui) 影響相關(guan) 經濟糾紛的公平公正解決(jue) ,而且可能對民營經濟組織的正常經營活動產(chan) 生重大不利影響,還可能導致其經營者身陷囹圄,甚至使企業(ye) 一夜之間瀕臨(lin) 破產(chan) 。為(wei) 此,《草案》第61條第2款規定:“禁止利用行政或者刑事手段違法幹預經濟糾紛。”該條確立了一項有效保護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合法權益的關(guan) 鍵措施。行政權的行使應當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嚴(yan) 格堅持“法無授權不可為(wei) ”的原則,對於(yu) 涉及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的糾紛,除非符合法律規定的行使行政權的條件,否則行政機關(guan) 不得隨意利用行政權幹預經濟糾紛。

  三是禁止濫用查封、扣押措施。依法適用涉及公民人身權利的強製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凍結等強製措施,是保障公民基本權利和保護產(chan) 權的重要舉(ju) 措。但在實踐中,濫用涉及公民人身權利的強製措施,以及超權限、超範圍、超數額、超時限查封、扣押、凍結財產(chan) 的情況仍時有發生,不僅(jin) 侵害了民營企業(ye) 的財產(chan) 權益,而且嚴(yan) 重影響民營企業(ye) 的正常生產(chan) 經營活動。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指出:“對濫用查封、扣押、凍結財產(chan) 等強製措施,把民事糾紛刑事化,搞選擇性執法、偏向性司法的,要嚴(yan) 肅追責問責。”為(wei) 落實這一指示,《草案》第60條要求嚴(yan) 格按照法定程序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在涉企業(ye) 家案件的辦理中,要規範執法辦案機關(guan) 實施強製措施,進一步明確強製措施的設定、實施和監督、救濟,防止權力濫用,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

  四是要嚴(yan) 格區分違法所得、其他涉案財物與(yu) 合法財產(chan) 。《草案》第60條規定:“嚴(yan) 格區分違法所得、其他涉案財物與(yu) 合法財產(chan) ,民營經濟組織財產(chan) 與(yu) 民營經濟組織經營者個(ge) 人財產(chan) ,本人財產(chan) 與(yu) 案外人財產(chan) 。”這實際上是要求在處置涉案財產(chan) 時,不得混淆個(ge) 人財產(chan) 和家庭成員財產(chan) 、企業(ye) 法人財產(chan) 甚至其他利害關(guan) 係人的財產(chan) ,否則,必然會(hui) 導致被追訴人家庭成員和所在企業(ye) 的財產(chan) 權或者其他利害關(guan) 係人的財產(chan) 權受到侵害。企業(ye) 家個(ge) 人犯罪隻能查封個(ge) 人在公司的股份,不能因查封個(ge) 人財產(chan) 而將公司財產(chan) 全部凍結,甚至非法吊銷公司的營業(ye) 執照和其他營業(ye) 許可。對企業(ye) 違法,在處置企業(ye) 法人財產(chan) 時不任意牽連股東(dong) 、企業(ye) 經營管理者個(ge) 人合法財產(chan) 。嚴(yan) 格區分違法所得和合法財產(chan) ,區分涉案人員個(ge) 人財產(chan) 和家庭成員財產(chan) ,在處置違法所得時不牽連合法財產(chan) 。

  五是要發揮檢察機關(guan) 依法監督的功能。有研究表明,實踐中違法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違法處理涉案財產(chan) 的不規範現象時有發生,一個(ge) 重要原因是檢察機關(guan) 對涉案財產(chan) 處置的監督弱化,尚未形成有效的監督機製。因此,強化對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合法權益的保護,還要強化刑事訴訟監督,促進公正司法,依法保障涉案企業(ye) 家的合法權益,從(cong) 立案、偵(zhen) 查、采取強製措施、審判和執行等各個(ge) 環節保障涉案企業(ye) 家的合法權益。為(wei) 此,《草案》第64條規定:“檢察機關(guan) 依法對涉及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的訴訟活動實施法律監督,及時受理並審查有關(guan) 申訴、控告。發現存在違法情形的,應當依法提出糾正意見。”

  民營經濟促進法是平等保護民營經濟的重要立法,也是全麵保護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合法權益的一部良法。該法的製定和頒行,有利於(yu) 消除各種阻礙民營經濟發展的因素,穩定民營經濟發展預期,提振市場信心,強化發展動力。對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進行平等保護,也必將進一步推動民營經濟成為(wei) 推進高質量發展、構建新發展格局的重要一極。

  (作者為(wei) 中國人民大學原副校長、中國法學會(hui) 民法學研究會(hui) 會(hui) 長、一級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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