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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關於調整進口貨物“啟運日期”填報要求的公告
為(wei) 進一步規範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申報行為(wei) ,海關(guan) 總署決(jue) 定對進口貨物申報項目“啟運日期”的填報要求調整如下:
將“啟運日期”的填報要求由原“填報裝載入境貨物的運輸工具離開啟運口岸的日期”調整為(wei) “填報入境貨物離開境外第一個(ge) 裝運口岸的日期。
無實際進出境的貨物,填報向海關(guan) 申報的日期。其中,以電子數據報關(guan) 單方式申報的,填報向海關(guan) 計算機係統傳(chuan) 送申報數據的日期。以紙質報關(guan) 單方式申報的,填報向海關(guan) 遞交紙質報關(guan) 單的日期。
一份報關(guan) 單包含的貨物對應不同啟運日期的,填報其中最後一個(ge) 啟運日期。”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關(guan) 總署
2024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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