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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商務部 海關總署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於應征國內環節稅貨物出口優化服務 規範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
為(wei) 深入貫徹落實黨(dang) 中央、國務院決(jue) 策部署,進一步優(you) 化營商環境,促進外貿出口高質量發展,現將進一步做好應征國內(nei) 環節稅貨物(以下簡稱應征稅貨物)出口服務管理有關(guan) 事項公告如下:
一、納稅人出口應征稅貨物,應當按照現行有關(guan) 規定,視同內(nei) 銷貨物征收增值稅、消費稅。
本公告所稱應征稅貨物,是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第七條、第八條等現行規定適用增值稅、消費稅征稅政策的出口貨物。
二、納稅人自營出口或委托出口應征稅貨物申報繳納增值稅、消費稅,按內(nei) 銷貨物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統一規定執行。適用征稅政策的具體(ti) 範圍、應納稅額的計算等,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第七條、第八條等規定執行。
三、出口應征稅貨物的納稅人,應當在首次發生納稅義(yi) 務時向稅務部門辦理登記信息確認等涉稅事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nei) 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
納稅人委托出口應征稅貨物的,委托方應當在貨物報關(guan) 出口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稅、消費稅納稅申報期內(nei) ,向主管稅務機關(guan) 申請出具《委托出口貨物證明》,並將其轉交給受托方,受托方持此證明向主管稅務機關(guan) 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四、納稅人出口或委托出口應征稅貨物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海關(guan) 手續,規範、完整、準確填寫(xie) 出口報關(guan) 單。
納稅人向海關(guan) 申報出口應征稅貨物前,應當通過電子稅務局或者辦稅服務廳在稅務部門完成登記信息確認。未在稅務部門完成登記信息確認,或者屬於(yu) 注銷、非正常、走逃(失聯)等稅務異常情形的,需完成相關(guan) 涉稅事宜處理後,再行辦理海關(guan) 手續。
從(cong) 事貨物運輸代理、報關(guan) 、會(hui) 計、稅務等外貿綜合服務業(ye) 務的中介組織及其從(cong) 業(ye) 人員,要依法依規開展相關(guan) 業(ye) 務。
五、出口應征稅貨物的納稅人,在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注銷前,應當向稅務部門申請辦理稅務注銷,並憑清稅證明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注銷登記,市場監管部門和稅務部門已共享清稅信息的,納稅人無需提交紙質清稅證明文書(shu) 。
六、出口應征稅貨物的納稅人、報關(guan) 企業(ye) 、報關(guan) 人員等主體(ti) 及相關(guan) 人員,不得偽(wei) 造、變造、買(mai) 賣報關(guan) 單,不得虛構出口業(ye) 務、虛報貨值、少報貨值等。存在偽(wei) 造、變造、買(mai) 賣報關(guan) 單,虛構出口業(ye) 務、虛報少報貨值、逃避繳納稅款等違法行為(wei) ,或者協助實施上述違法行為(wei) 的,由各相關(guan) 部門依職責分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guan) 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等有關(guan) 法律法規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guan) 追究刑事責任。
七、企業(ye) 出口貨物,應當依法計算繳納企業(ye) 所得稅。
八、本公告未明確的出口應征稅貨物其他稅收管理等事項,繼續按照現行規定執行。
九、本公告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商務部 海關(guan) 總署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2025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