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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總局:出口海外倉貨物“離境即退稅”

來源:人民日報 時間:2025-02-11 分享:

稅務總局發文支持跨境電商
出口海外倉(cang) 貨物“離境即退稅”

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布關(guan) 於(yu) 支持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cang) 發展出口退(免)稅有關(guan) 事項的公告,決(jue) 定對納稅人以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cang) (以下簡稱出口海外倉(cang) )方式出口的貨物實行“離境即退稅”。

根據公告,納稅人以出口海外倉(cang) 方式(海關(guan) 監管方式代碼“9810”)出口的貨物,在貨物報關(guan) 離境後,即可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納稅人在辦理出口退(免)稅申報時,貨物已實現銷售的,按照現行規定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貨物尚未實現銷售的,按照“離境即退稅、銷售再核算”方式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即:在貨物報關(guan) 離境後,即可預先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後續再根據貨物銷售情況進行稅款核算。

據悉,為(wei) 幫助納稅人精準高效辦理核算,稅務機關(guan) 通過電子稅務局、國際貿易“單一窗口”等信息係統,向納稅人推送稅務機關(guan) 已辦結、但納稅人尚未核算的出口預退稅數據清單。納稅人應當根據實際銷售情況,對貨物是否已實現銷售、出口預退稅是否需要調整等情況進行確認。(記者 王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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