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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中央軍委批準,實施出口管製!

來源:商務部網站、每日經濟新聞 時間:2023-08-02 分享:

根據商務部官網消息,7月31日,商務部、海關(guan) 總署、國家國防科工局、中央軍(jun) 委裝備發展部發布了關(guan) 於(yu) 對無人機實施出口管製的兩(liang) 個(ge) 公告。


當日晚間,商務部新聞發言人就無人機出口管製政策應詢答記者問。


問:731日,商務部、海關(guan) 總署、國家國防科工局、中央軍(jun) 委裝備發展部聯合發布了關(guan) 於(yu) 無人機出口管製的兩(liang) 個(ge) 公告。請問中方此次出台對無人機出口管製政策,有什麽(me) 考慮?

 

答:經批準,731日,中國商務部會(hui) 同相關(guan) 部門,發布兩(liang) 個(ge) 關(guan) 於(yu) 無人機出口管製的公告,分別對部分無人機專(zhuan) 用發動機、重要載荷、無線電通信設備和民用反無人機係統等實施出口管製,對部分消費級無人機實施為(wei) 期2年的臨(lin) 時出口管製,同時,禁止其他未列入管製的所有民用無人機出口用於(yu) 軍(jun) 事目的。上述政策將於(yu) 91日起正式施行。此前,我們(men) 已經向有關(guan) 國家和地區作了通報。

 

高性能無人機具有一定軍(jun) 用屬性,對其實施出口管製是國際慣例。2002年起,中國逐步對無人機實施出口管製,管製範圍、技術標準與(yu) 國際保持一致。近年來,無人機技術快速發展,應用場景不斷拓寬,部分高規格高性能的民用無人機轉用軍(jun) 事風險不斷上升。中國作為(wei) 無人機主要生產(chan) 國和出口國,在充分評估論證的基礎上,決(jue) 定適度擴大對無人機的出口管製,不針對任何特定國家和地區。

 

中國政府始終致力於(yu) 維護全球安全和地區穩定,一貫反對將民用無人機用於(yu) 軍(jun) 事目的。此次中方適度擴大無人機管製範圍,是展現負責任大國擔當、踐行全球安全倡議、維護世界和平的重要舉(ju) 措。

 

中方始終認為(wei) ,科技進步應當造福各國人民。中國政府堅定支持中國企業(ye) 在民用領域開展無人機國際貿易與(yu) 合作。需要指出的是,出口管製不是禁止出口。隻要用於(yu) 合法民事用途,在履行相關(guan) 程序後,都可以正常出口。未來,對於(yu) 內(nei) 部合規製度運行良好的出口企業(ye) ,主管部門將積極采用通用許可等便利措施,支持企業(ye) 合規出口。

 

商務部 海關(guan) 總署 國家國防科工局 中央軍(jun) 委裝備發展部公告2023年第27號 關(guan) 於(yu) 對無人機相關(guan) 物項實施出口管製的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guan) 法》有關(guan) 規定,為(wei) 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經國務院、中央軍(jun) 委批準,決(jue) 定對特定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或無人駕駛飛艇相關(guan) 物項實施出口管製。有關(guan) 事項公告如下:

 

一、滿足以下特性的物項,未經許可,不得出口:

 

(一)最大持續功率超過16千瓦(kW)的專(zhuan) 門用於(yu) 特定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或無人駕駛飛艇的航空發動機(參考海關(guan) 商品編號:85012000108501320010850133001085013400108501400010850152001085015300108407101010840710201084089092308408909320841111101084111190108411121010841112902084112100108411221010841122201084112230108411810002)。

 

(二)滿足一定技術指標的專(zhuan) 門用於(yu) 特定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或無人駕駛飛艇的載荷,包括紅外成像設備、合成孔徑雷達和用於(yu) 目標指示的激光器。

 

1.具有下述任一特性的紅外成像設備(參考海關(guan) 商品編號:852589111085258921108525893110):

 

1)波長範圍在780納米(nm)至30000納米(nm)之間;

 

2)瞬時視場角(IFOV)小於(yu) 2.5毫弧度(mrad)。

 

2.作用距離大於(yu) 5千米(km),且具有下述任一特性的合成孔徑雷達(SAR)(參考海關(guan) 商品編號:8526109011):

 

1)條帶模式分辨率優(you) 於(yu) 0.3米(m);

 

2)聚束模式分辨率優(you) 於(yu) 0.1米(m)。

 

3.可在高於(yu) 55攝氏度(℃)環境中穩定工作,且具有下述任一特性的用於(yu) 目標指示的激光器(參考海關(guan) 商品編號:9013200093):

 

1)免溫控型;

 

2)能量大於(yu) 80毫焦(mJ);

 

3)穩定度優(you) 於(yu) 15%

 

4)光束發散角小於(yu) 0.3毫弧度(mrad)。

 

(三)專(zhuan) 門用於(yu) 特定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或無人駕駛飛艇,且具有下述任一特性的無線電通信設備(參考海關(guan) 商品編號:851762991085176910028526920010):

 

1.無線電視距傳(chuan) 輸距離大於(yu) 50千米(km);

 

2.一站控多機能力大於(yu) 10架。

 

(四)民用反無人機係統:

 

1.幹擾範圍大於(yu) 5千米(km)的反無人機電子幹擾設備(參考海關(guan) 商品編號:8543709960);

 

2.專(zhuan) 門用於(yu) 反無人機係統的輸出功率大於(yu) 1.5千瓦(kW)的高功率激光器(參考海關(guan) 商品編號:9013200093)。

 

技術說明:“特定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或無人駕駛飛艇”是指滿足商務部、海關(guan) 總署公告2015年第31號(《關(guan) 於(yu) 加強部分兩(liang) 用物項出口管製的公告》)中1.1款所列條件的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或無人駕駛飛艇。

 

二、出口經營者應按照相關(guan) 規定辦理出口許可手續,通過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向商務部提出申請,填寫(xie) 兩(liang) 用物項和技術出口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文件:

 

(一)出口合同、協議的原件或者與(yu) 原件一致的複印件、掃描件;

 

(二)擬出口物項的技術說明或者檢測報告;

 

(三)最終用戶和最終用途證明;

 

(四)進口商和最終用戶情況介紹;

 

(五)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經營管理人以及經辦人的身份證明。

 

三、商務部應當自收到出口申請文件之日起進行審查,或者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進行審查,並在法定時限內(nei) 作出準予或者不予許可的決(jue) 定。

 

對國家安全有重大影響的本公告所列物項的出口,商務部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報國務院批準。

 

四、經審查準予許可的,由商務部頒發兩(liang) 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件(以下簡稱出口許可證件)。

 

五、出口許可證件申領和簽發程序、特殊情況處理、文件資料保存年限等,依照商務部、海關(guan) 總署令2005年第29號(《兩(liang) 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的相關(guan) 規定執行。

 

六、出口經營者應當向海關(guan) 出具出口許可證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guan) 法》的規定辦理海關(guan) 手續,並接受海關(guan) 監管。海關(guan) 憑商務部簽發的出口許可證件辦理驗放手續。

 

七、出口經營者未經許可出口、超出許可範圍出口或有其他違法情形的,由商務部或者海關(guan) 等部門依照有關(guan) 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本公告自202391日起正式實施。

 

 

商務部 海關(guan) 總署 國家國防科工局 中央軍(jun) 委裝備發展部

2023731

 

商務部 海關(guan) 總署 國家國防科工局 中央軍(jun) 委裝備發展部公告2023年第28號 關(guan) 於(yu) 對部分無人機實施臨(lin) 時出口管製的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guan) 法》有關(guan) 規定,為(wei) 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經國務院、中央軍(jun) 委批準,決(jue) 定對特定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實施臨(lin) 時出口管製。有關(guan) 事項公告如下:

 

一、性能指標未達到現有管製指標,但已達到下述指標的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參考海關(guan) 商品編號:8806100010880622101188062290108806231011880623901088062410118806249010880629101188062990108806921011880692901088069310118806939010880694101188069490108806990010),未經許可,不得出口:

 

在操作人員自然視距以外能夠可控飛行,最大續航時間大於(yu) 等於(yu) 30分鍾,且最大起飛重量大於(yu) 7千克(kg)或空機重量大於(yu) 4千克(kg),並具有下述任一特性的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或無人駕駛飛艇:

 

(一)機載無線電設備功率超過國際民用無線電產(chan) 品核準認證的功率限製值;

 

(二)攜帶具有拋投功能的載荷或者自帶拋投器;

 

(三)攜帶高光譜相機,或者攜帶支持560納米(nm)、650納米(nm)、730納米(nm)、860納米(nm)以外波段的多光譜相機;

 

(四)攜帶的紅外相機噪聲等效溫差(NETD)小於(yu) 40毫開爾文(mK);

 

(五)攜帶的激光測距定位模塊符合以下任一要求的:

 

1.攜帶的激光測距定位模塊屬於(yu) GB7247.1-2012規定的3R類、3B類或4類激光產(chan) 品;

 

2.攜帶的激光測距定位模塊屬於(yu) GB7247.1-2012規定的1類激光產(chan) 品,同時可達發射極限(AEL)大於(yu) 等於(yu) 263.89納焦(nJ),參考口徑大於(yu) 22毫米(mm),在5納秒的時間內(nei) 激光脈衝(chong) 最大發射功率大於(yu) 52.78瓦(W);

 

3.攜帶的激光測距定位模塊屬於(yu) GB7247.1-2012規定的1M類激光產(chan) 品,同時可達發射極限(AEL)大於(yu) 等於(yu) 339.03納焦(nJ),參考口徑大於(yu) 19毫米(mm),在5納秒的時間內(nei) 激光脈衝(chong) 最大發射功率大於(yu) 67.81瓦(W)。

 

(六)可支持非認證載荷。

 

“現有管製指標”指的是商務部、海關(guan) 總署、國家國防科工局、中央軍(jun) 委裝備發展部公告2015年第20號(《關(guan) 於(yu) 對軍(jun) 民兩(liang) 用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實施臨(lin) 時出口管製的公告》)所規定的技術指標,以及商務部、海關(guan) 總署公告2015年第31號(《關(guan) 於(yu) 加強部分兩(liang) 用物項出口管製的公告》)所規定的技術指標。達到這兩(liang) 類指標的無人機出口應當按照上述公告的要求取得出口許可。

 

二、在臨(lin) 時管製期間,對指標未達到現有管製指標和第一條規定指標的所有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出口經營者明知或者應當知道出口將用於(yu) 大規模殺傷(shang) 性武器擴散、恐怖主義(yi) 活動或者軍(jun) 事目的的,不得出口。

 

三、出口經營者應按照相關(guan) 規定辦理出口許可手續,通過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向商務部提出申請,填寫(xie) 兩(liang) 用物項和技術出口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文件:

 

(一)出口合同、協議的原件或者與(yu) 原件一致的複印件、掃描件;

 

(二)擬出口物項的技術說明或者檢測報告;

 

(三)最終用戶和最終用途證明;

 

(四)進口商和最終用戶情況介紹;

 

(五)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經營管理人以及經辦人的身份證明。

 

四、商務部應當自收到出口申請文件之日起進行審查,或者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進行審查,並在法定時限內(nei) 作出準予或者不予許可的決(jue) 定。

 

對國家安全有重大影響的本公告所列物項的出口,商務部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報國務院批準。

 

五、經審查準予許可的,由商務部頒發兩(liang) 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件(以下簡稱出口許可證件)。

 

六、出口許可證件申領和簽發程序、特殊情況處理、文件資料保存年限等,依照商務部、海關(guan) 總署令2005年第29號(《兩(liang) 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的相關(guan) 規定執行。

 

七、出口經營者應當向海關(guan) 出具出口許可證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guan) 法》的規定辦理海關(guan) 手續,並接受海關(guan) 監管。海關(guan) 憑商務部簽發的出口許可證件辦理驗放手續。

 

八、出口經營者未經許可出口、超出許可範圍出口或有其他違法情形的,由商務部或者海關(guan) 等部門依照有關(guan) 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本公告自202391日起正式實施。臨(lin) 時管製的實施期限不超過二年。

 

商務部 海關(guan) 總署 國家國防科工局 中央軍(jun) 委裝備發展部

2023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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