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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廢止部分規章
3月7日,海關(guan) 總署在官網發布《海關(guan) 總署關(guan) 於(yu) 廢止部分規章的決(jue) 定》(海關(guan) 總署第261號令),自2023年3月7日起施行。詳情如下:
海關總署關於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
根據工作實際,現決(jue) 定廢止2005年3月21日海關(guan) 總署令第126號公布、根據2018年5月29日海關(guan) 總署令第240號、2018年11月23日海關(guan) 總署令第243號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guan) 出口加工區貨物出區深加工結轉管理辦法》,1999年8月5日海關(guan) 總署令第77號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guan) 對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chang) 贈送及我國履行國際條約規定進口物資減免稅的審批和管理辦法》,2017年12月8日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94號公布、根據2018年4月28日海關(guan) 總署令第238號、2018年5月29日海關(guan) 總署令第240號、2018年11月23日海關(guan) 總署令第243號修改的《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ti) 廢物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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