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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警】關於歐盟對華電動汽車發起反傾銷、反補貼調查的預警分析

來源: 上海公平貿易 時間:2023-06-21 分享:

編者按:近日,歐盟委員會多名官員透露,歐盟即將對中國產電動汽車啟動反傾銷、反補貼調查。盡管歐盟委員會對調查不置可否,且歐盟此前也對中國的鋼鐵及鋁製品發起貿易救濟調查,但是,對中國高端機電產品采取貿易限製措施,不但可能導致中國進行反製,也在歐盟的主要成員國中存在嚴重分歧。對此,上海產業安全監測與預警研究中心聯合大成DENTONS和美瑞MMM貿易救濟律師團隊,就案件的調查背景、涉案範圍、調查程序和調查內容等方麵進行了梳理,並在此基礎上提出了應訴策略和工作建議。

一、調查背景

近期,歐盟委員會(hui) 多位高級官員公開表態,支持對中國產(chan) 電動汽車發起反傾(qing) 銷、反補貼調查,歐委會(hui) 發言人雖然對此不置可否,但中國電動汽車生產(chan) 企業(ye) 應當密切跟進本案的動向,並提前做好充分應訴準備。

首先,中國電動汽車行業(ye) 發展迅猛,特斯拉、比亞(ya) 迪、榮威、長城等中國產(chan) 電動企業(ye) 對歐盟出口和市場份額增勢迅猛,給歐盟同類產(chan) 品企業(ye) 帶來了極大的競爭(zheng) 壓力,引起了高度的商業(ye) 警惕。某些歐盟研究機構甚至認為(wei) ,中國電動企業(ye) 進口導致歐盟每年損失70億(yi) 歐元。

其次,以法國政府高層和行業(ye) 協會(hui) 為(wei) 代表,歐盟內(nei) 部對電動汽車行業(ye) 是否會(hui) 重蹈光伏電池的覆轍,存在廣泛擔憂,認為(wei) 中國利用國家資本主義(yi) 體(ti) 製,並在此基礎上通過巨額補貼和低價(jia) 競爭(zheng) 方式,對全球進行貿易擴張。

第三,作為(wei) 歐盟另一重要成員方的德國,在對華電動汽車貿易上,與(yu) 法國存在分歧,認為(wei) 歐盟對華采取貿易救濟措施,可能導致中國反製,從(cong) 而導致歐盟的對華出口和在華投資收到損害。

根據歐盟貿易救濟調查規則,歐委會(hui) 應當在受理歐盟行業(ye) 的貿易救濟調查申請後45天,做出是否正式發起調查的決(jue) 定。對此,歐委會(hui) 貿易救濟負責人表示,預計最早於(yu) 7月中旬,啟動一係列對華貿易救濟調查。基於(yu) 此,我們(men) 可以做出以下兩(liang) 個(ge) 判斷:

第一,歐盟電動汽車行業(ye) 很可能在今年6月初,已經向歐委會(hui) 提交了反傾(qing) 銷和反補貼調查申請;

第二,即使按照消息披露時間計算,歐盟最晚會(hui) 在2023年7月30日前,發起對中國產(chan) 電動企業(ye) 的貿易救濟調查。

二、涉案範圍

根據與(yu) 中國電動汽車行業(ye) 及相關(guan) 企業(ye) 的接觸和討論,我們(men) 認為(wei) ,電動汽車根據驅動方式不同,包括:純電動、混合動力和燃料電池三類。

就本案而言,歐委會(hui) 及包括法國在內(nei) 對調查表示支持的行業(ye) 組織和企業(ye) ,均未透露涉案電動汽車的具體(ti) 調查範圍、技術性指標,以及調查是否涉及電動汽車零部件。由於(yu) 不同中國企業(ye) 對歐盟出口的電動企業(ye) 類型差異較大,歐委會(hui) 最終確定的涉案電動汽車範圍,對中國各企業(ye) 造成的影響完全不同。

盡管如此,根據歐盟媒體(ti) 援引信息來源的措辭,我們(men) 認為(wei) ,此次調查僅(jin) 涉及乘用電動汽車,而不涉及商用或特種電動汽車的可能性較大。一般理解,此類電動汽車的範圍,可以從(cong) 以下行業(ye) 內(nei) 涵和外延進行把握:

1. 產(chan) 品定義(yi) :電動汽車是指以車載電源為(wei) 動力,用電機驅動車輪行駛,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各項要求的車輛。

2. 核心部件:驅動電機,調速控製器、動力電池、車載充電器。

3. 係統結構:電源係統、驅動電機係統、整車控製器和輔助係統等。

4. 工作原理:動力電池輸出電能,通過電機控製器驅動電機運轉產(chan) 生動力,再通過減速機構,將動力傳(chuan) 給驅動車輪,    使電動汽車行駛。

三、調查程序

根據現有信息及歐盟反傾(qing) 銷調查的程序性規定,我們(men) 將本案調查程序時限推算整理如下:

基於(yu) 上述調查程序時限,中國企業(ye) 在2023年7月30日之前,在歐盟到港清關(guan) 的電動企業(ye) 不會(hui) 受到本案調查的影響。此外,2024年2月25日之前,到港並辦理完成進口報關(guan) 的中國對歐盟出口電動汽車,受到本案追溯征稅的可能性也比較小。

四、調查內(nei) 容

根據現有歐盟反傾(qing) 銷、反補貼調查的實體(ti) 規則,本案涉及的主要調查內(nei) 容如下:

中國企業(ye) 在確定是否參加應訴過程中,應重點考慮以下因素:

(1)企業(ye) 涉案產(chan) 品出口銷售中歐盟市場現實或者預期銷售比重。如果比重較大應考慮應訴;如果銷售比重不大,考慮到反傾(qing) 銷應訴的工作投入,可以考慮另外開辟其他市場,不再跟進應訴;

(2)反傾(qing) 銷、反補貼征稅開始後,高稅率企業(ye) 的市場份額將流向低稅率企業(ye) 。因此,除了考慮現有歐盟市場銷售比重的同時,還可以基於(yu) 傾(qing) 銷、補貼幅度的初步測算,歐盟市場結構改變後,是否存在預期市場的結構變化對企業(ye) 呈現有利的態勢;

(3)公司銷售、供應、生產(chan) 的財務核算體(ti) 係是否完備。反傾(qing) 銷調查的實質是財務審計。因此,財務體(ti) 係存在嚴(yan) 重缺陷的企業(ye) ,不宜進行反傾(qing) 銷應訴。

五、應訴策略

1. 強製應訴企業(ye)

(1) 基本條件

a) 傾(qing) 銷調查期內(nei) ,對歐盟電動汽車出口數量(含電池容量及續航時間考慮)在中國出口企業(ye) 中排名前3位;

b) 公司對歐盟出口占銷售額比例較高;或者,歐盟市場規模潛力的預期較好(自願應訴企業(ye) );

c) 對歐盟出口電動汽車的價(jia) 格水平較高;

d) 有比較充分的時間進行財務數據梳理、傾(qing) 銷幅度測算並進行必要的會(hui) 計調整。

(2)  策略建議

a) 爭(zheng) 取強製或自願應訴企業(ye) 機會(hui)

b) 獲得最低稅率

c) 擴大歐盟市場

2. 平均稅率企業(ye)

(1) 基本條件

a) 調查期間內(nei) ,對歐盟電動汽車產(chan) 品出口數量在中國出口企業(ye) 中排名前3位之後;

b) 公司對歐盟出口占銷售額比例不高;

c) 公司結構過於(yu) 複雜,難以完成反傾(qing) 銷強製應訴並通過核查。

(2) 策略建議

a) 參加抽樣問卷調查,申請平均稅率資格;

b)獲得強製應訴企業(ye) 的平均稅率;

c) 維持歐盟市場份額。

3. 不配合調查企業(ye)

(1) 基本條件

a) 公司對歐盟出口占銷售額比例很低;

b) 對歐盟出口電動汽車產(chan) 品的價(jia) 格水平極低;

c)  財務數據不足以支撐調查應訴,並且沒有時間進行財務梳理和會(hui) 計調整。

(2) 策略建議

a) 積極抗辯避免成為(wei) 強製應訴企業(ye) ;

b) 維持最低程度的配合;

c) 如被抽選為(wei) 強製應訴企業(ye) ,則退出應訴;

d) 放棄歐盟市場。

4. 自願應訴企業(ye)

(1) 基本條件

a)  公司對歐盟出口占銷售額比例較高;

b)  對歐盟出口電動汽車產(chan) 品的價(jia) 格水平較應訴企業(ye) 同類產(chan) 品相對較高;

c)  有比較充分的時間進行財務數據梳理、傾(qing) 銷幅度測算並進行必要的會(hui) 計調整。

(2) 策略建議

a) 在基於(yu) 上述三點進行評估,如果企業(ye) 對歐盟涉案產(chan) 品出口價(jia) 格,高於(yu) 歐委會(hui) 確定的強製應訴企業(ye) 情況下,企業(ye) 可以考慮積極爭(zheng) 取進行自願應訴企業(ye) ;

b) 根據公司決(jue) 策,立即通知調查機關(guan) ;

c) 按照歐委會(hui) 反傾(qing) 銷調查的程序規則,在了解企業(ye) 基本財務和銷售流程及檔案的基礎上,對本案傾(qing) 銷和補貼幅度進行測算;

d) 按照本案強製應訴企業(ye) 相同的實體(ti) 和程序規則,向歐委會(hui) 提出自願應訴企業(ye) 全套答卷。

六、應訴提示

第一,由於(yu) 歐盟將中國視為(wei) 非市場經濟國家,中國反傾(qing) 銷涉案企業(ye) 可能不被確定為(wei) 強製應訴企業(ye) ,但必須參加應訴登記和抽樣調查,才有資格獲得強製應訴企業(ye) 的平均稅率,否則將被適用與(yu) 懲罰性稅率相同的全國統一稅,導致完全喪(sang) 失歐盟市場;

第二,應訴企業(ye) 務必需要根據自身的產(chan) 銷數據及財務體(ti) 係完備情況和對歐盟市場的定位,盡速確定基本的應訴定位

1. 在確定積極參加強製應訴的情況下,從(cong) 抽樣階段就應該選擇和爭(zheng) 取對被抽中為(wei) 強製應訴企業(ye) 比較有利的統計單位;

2.在確定參加平均稅率應訴的情況下,則應當選擇有利於(yu) 使本企業(ye) 出口數量排名後移的統計單位;

第三,貿易救濟調查應訴的基礎性工作是應訴定位,後續所有的具體(ti) 應訴工作都需要圍繞應訴定位展開不能消極跟從(cong) 調查程序,被動應訴。

第四與(yu) 行業(ye) 協會(hui) 配合推動產(chan) 業(ye) 損害抗辯。電動汽車行業(ye) 屬於(yu) 高新技術行業(ye) ,歐盟國內(nei) 同類產(chan) 業(ye) 的經營及競爭(zheng) 狀況極有可能並不存在由進口涉案產(chan) 品導致的實質性損害。我們(men) 建議中國行業(ye) 在與(yu) 企業(ye) 充分溝通、協調的基礎上,重點從(cong) 以下角度提出產(chan) 業(ye) 損害抗辯:

  • 銷售指標——數量、價(jia) 格、收入、市場份額

  • 運營指標——利潤、現金流、產(chan) 能利用率、投資回報率、庫存、就業(ye) 、工資及融資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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