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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宣布重大決定!權威解讀班輪公司、貨代、港口企業關心的四大核心問題

來源: 中國航務周刊 時間:2023-10-13 分享:


“我們(men) 的評估表明,針對班輪公司專(zhuan) 門的集體(ti) 豁免政策,不再適應當前新的市場環境。


10月10日,歐盟委員會宣布,決定不再延長《集運聯營體豁免條例》(CBER),該條例將於2024年4月25日到期。

這一決定是歐盟委員會於2022年8月啟動對CBER的審查程序後做出的。當時,代表船東、貨運代理、港口碼頭運營商以及供應鏈上下遊的10個貿易組織,要求歐盟委員會啟動CBER審查,原因是“班輪公司享有的一般競爭法豁免的好處,並未與其他上下遊領域公平分享”。

根據歐盟委員會做出的最終評估結果,認為CBER帶來的積極作用有限,不再適用於新的市場環境。

歐盟委員會宣布決定不再延長CBER

歐盟委員會競爭政策主管Didier Reynders解釋稱,航運業對歐洲和世界貿易至關重要,但這一行業經曆了重大的結構性變革,例如整合、聯盟,呈現出新的市場局麵,這在疫情期間更加明顯。

“我們的評估表明,針對班輪公司專門的集體豁免政策,不再適應當前新的市場環境。”Didier Reynders說。

針對這一決定,歐盟委員會還就四大核心問題做出了詳細解讀。



一、什麽(me) 是CBER?


為(wei) 了以更高效的方式提供服務,班輪公司經常共享船舶艙位。作為(wei) 一種運營舉(ju) 措,可以確保班輪公司更高效地利用艙位。


船舶共享可以擴大班輪公司為(wei) 客戶提供服務範圍,減少船舶空載。CBER通過提供特定行業(ye) 的法律框架,促進船舶共享舉(ju) 措。服務於(yu) 歐盟國家的船舶共享活動,受到歐盟監管。


2009年通過的CBER規定,隻要滿足以下條件,集運聯營體(ti) 就可以豁免《歐盟運作條約》:不限製運力、運價(jia) 、市場分配;僅(jin) 適用於(yu) 市場份額合計低於(yu) 30%的班輪公司;集運聯營體(ti) 必須賦予成員退出的權利,且通知期限為(wei) 6個(ge) 月,高度一體(ti) 化的聯營體(ti) 為(wei) 12個(ge) 月。


二、為(wei) 什麽(me) 歐盟委員會(hui) 決(jue) 定不延長CBER?


歐盟委員會(hui) 並不質疑班輪公司之間的合作帶來的好處,也認同集運聯營體(ti) 可以改進服務,使客戶受益,但自2009年采用CBER以來,集運業(ye) 的市場發展表明,CBER已不再適用於(yu) 新的市場環境。


歐盟委員會(hui) 收集到的證據表明,2020-2023年,CBER的有效性較低,並且為(wei) 班輪公司節省的合規成本有限。同時,該政策在班輪公司的合作決(jue) 策中,隻發揮了次要作用。


當前,班輪公司以外的大部分利益相關(guan) 者,都呼籲加強行業(ye) 監管,而不是簡化行政管理。這表明,當初支持采用CBER相關(guan) 規定的市場環境,已經發生了變化。


三、如果沒有CBER,班輪公司是否會(hui) 麵臨(lin) 法律不確定性?


目前,CBER管轄的集運聯營體(ti) 數量有限,CBER的評估也表明,該法規並未帶來預期的法律確定性。


停止CBER並不意味著歐盟禁止班輪公司之間的合作,這隻意味著,在缺乏具體(ti) 製度的情況下,班輪公司會(hui) 受到適用於(yu) 所有經濟領域的歐盟反壟斷規則的約束,即班輪公司可以根據《橫向指南》(Horizontal Guidelines)和《專(zhuan) 業(ye) 化集體(ti) 豁免條例》(Specialisation Block Exemption Regulation)提供的指導,對合作進行自我評估。


上述指南非常適合集運聯營體(ti) 的競爭(zheng) 評估,因為(wei) 它更好地考慮了集運業(ye) 的某些特征,包括貿易差異性和班輪公司規模差異等。


四、CBER到期後,歐盟委員會(hui) 是否會(hui) 采取針對特定行業(ye) 的指導?


針對2020-2023年期間CBER的評估表明,並未有針對具體(ti) 行業(ye) 指導的需要。


對於歐盟此舉,業界各方的反應不一。

全球托運人論壇(Global Shippers Forum)負責人James Hookham表示:“這是一個好消息,表明班輪運輸競爭規則正常化。我們希望集運業的透明度能不斷提高,與其他行業的政策保持一致。”

華爾街著名投資銀行傑富瑞(Jefferies)表示:“CBER的停止對三大航運聯盟在歐洲業務的具體影響尚不清楚,我們預計,市場結構不會發生變化,但可能會增加航運聯盟的監管成本,以證明其服務仍然符合消費者的最佳利益,而不是反競爭。”


但世界航運理事會不同意終止CBER決定背後的邏輯。該機構此前曾表示,CBER使班輪公司以更低的成本,向客戶提供更好的服務。

此次,世界航運理事會主席兼首席執行官John Butler表示:“歐盟反壟斷規則的改變,將在一段時期內給行業帶來不確定性。而船舶共享協議仍將是班輪公司確保歐洲高效和可持續運輸的重要方式。”

可見,影響航運聯盟發展的外部變量,正在增大。

據了解,2009年,歐盟委員會首次采用了當前版本的CBER,並在該條例於2014年到期後,分別在2014年和2020年進行了兩次延期。

其中,2020年延期的原因是:2014-2019年期間,競爭參數(包括運費、服務可靠性等)沒有惡化。按照歐盟當時的說法,為了更好地考慮市場環境可能發生的變化,這一延期僅限於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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