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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宣布重大決定!權威解讀班輪公司、貨代、港口企業關心的四大核心問題
“我們(men) 的評估表明,針對班輪公司專(zhuan) 門的集體(ti) 豁免政策,不再適應當前新的市場環境。”


一、什麽(me) 是CBER?
為(wei) 了以更高效的方式提供服務,班輪公司經常共享船舶艙位。作為(wei) 一種運營舉(ju) 措,可以確保班輪公司更高效地利用艙位。
船舶共享可以擴大班輪公司為(wei) 客戶提供服務的範圍,減少船舶空載。CBER通過提供特定行業(ye) 的法律框架,促進船舶共享舉(ju) 措。服務於(yu) 歐盟國家的船舶共享活動,受到歐盟監管。
2009年通過的CBER規定,隻要滿足以下條件,集運聯營體(ti) 就可以豁免《歐盟運作條約》:不限製運力、運價(jia) 、市場分配;僅(jin) 適用於(yu) 市場份額合計低於(yu) 30%的班輪公司;集運聯營體(ti) 必須賦予成員退出的權利,且通知期限為(wei) 6個(ge) 月,高度一體(ti) 化的聯營體(ti) 為(wei) 12個(ge) 月。
二、為(wei) 什麽(me) 歐盟委員會(hui) 決(jue) 定不延長CBER?
歐盟委員會(hui) 並不質疑班輪公司之間的合作帶來的好處,也認同集運聯營體(ti) 可以改進服務,使客戶受益,但自2009年采用CBER以來,集運業(ye) 的市場發展表明,CBER已不再適用於(yu) 新的市場環境。
歐盟委員會(hui) 收集到的證據表明,2020-2023年,CBER的有效性較低,並且為(wei) 班輪公司節省的合規成本有限。同時,該政策在班輪公司的合作決(jue) 策中,隻發揮了次要作用。
當前,班輪公司以外的大部分利益相關(guan) 者,都呼籲加強行業(ye) 監管,而不是簡化行政管理。這表明,當初支持采用CBER相關(guan) 規定的市場環境,已經發生了變化。
三、如果沒有CBER,班輪公司是否會(hui) 麵臨(lin) 法律不確定性?
目前,CBER管轄的集運聯營體(ti) 數量有限,CBER的評估也表明,該法規並未帶來預期的法律確定性。
停止CBER並不意味著歐盟禁止班輪公司之間的合作,這隻意味著,在缺乏具體(ti) 製度的情況下,班輪公司會(hui) 受到適用於(yu) 所有經濟領域的歐盟反壟斷規則的約束,即班輪公司可以根據《橫向指南》(Horizontal Guidelines)和《專(zhuan) 業(ye) 化集體(ti) 豁免條例》(Specialisation Block Exemption Regulation)提供的指導,對合作進行自我評估。
上述指南非常適合集運聯營體(ti) 的競爭(zheng) 評估,因為(wei) 它更好地考慮了集運業(ye) 的某些特征,包括貿易差異性和班輪公司規模差異等。
四、CBER到期後,歐盟委員會(hui) 是否會(hui) 采取針對特定行業(ye) 的指導?
針對2020-2023年期間CBER的評估表明,並未有針對具體(ti) 行業(ye) 指導的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