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鋰電池起火,深圳鹽田港集裝箱被燒毀

來源: 外土司資訊 時間:2024-08-05 分享:


近日,深圳市鹽⽥區一碼頭有集裝箱著火。接警後鹽田區消防救援大隊趕赴處置。

接警後,鹽田區消防救援大隊趕赴處置經調查,火災現場燒毀集裝箱內鋰電池等貨物,過火麵積約8平方米,無人員傷亡,起火原因為鋰電池熱失控。

據了解,在日常生活,中鋰電池因其輕便能量密度高的特性廣泛應用於電動工具、電動車、手機等領域但在使用、存儲、廢棄等環節,處置不當鋰電池就會成為“定時炸彈”。

為啥鋰電池會著火?鋰電池是一類由鋰金屬或鋰合金為正、負極材料並使用非水電解質溶液的電池。

由於循環壽命長、綠色環保、充放電速度快、容量大等優點這種電池被廣泛運用於電瓶車、充電寶、筆記本電腦、乃至於新能源汽車、無人機等各種領域但線路短路、過度充電、快速放電、設計和製造缺陷、機械損壞,均會造成鋰電池自燃甚至爆炸。

鋰電池燃燒過程中,內(nei) 部溫度可達572-1121℃。


此前,中遠等多家船公司提醒隻要貨物中含有鋰電池,必須如實申報:



告知書稱,為有效管控風險,保障人員、環境、船舶和貨物財產安全以及維護整船客戶利益,特此再次提醒所有托運人,務必嚴格遵守托運義務,確保所申報貨物的品名和危險性質級別準確無誤,不得有任何隱瞞、謊報、誤報或漏報行為。

同時,請加強包裝和裝箱的質量控製,確保貨物運輸安全。

我國是鋰電池生產和出口大國,出口量近年來大幅增長。

但鋰電池的海運風險比較大 ,在運輸時可能會發生起火、冒煙及爆炸等事故,一旦發生事故,容易引起連鎖反應,造成不可逆轉的嚴重後果和巨大的經濟損失。其運輸安全必須得到重視。

    
出口鋰電池及相關產品海關監管要求

目前,鋰電池及相關(guan) 產(chan) 品無需實施出口商品檢驗,但其屬於(yu) 危險貨物,仍須對其包裝進行使用鑒定。其法律依據為(wei) :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十七條:生產(chan) 出口危險貨物的企業(ye) ,必須申請商檢機構進行包裝容器的使用鑒定。使用未經鑒定合格的包裝容器的危險貨物,不準出口。


出口鋰電池包裝使用鑒定的申請主體(ti) 是出口鋰電池產(chan) 品的生產(chan) 企業(ye) 。企業(ye) 在申請使用鑒定前,主要應做好以下準備工作:


(一)對於(yu) 鋰電池及相關(guan) 產(chan) 品


1、鋰電池外部要標記瓦特-小時比率(W·h)。


2、每個(ge) 電池或電池組應符合《關(guan) 於(yu) 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shu) ·試驗和標準手冊(ce) 》中第三部分第38.3節各項測試要求,測試項目包括高度模擬、高低溫循環、振動試驗、衝(chong) 擊試驗、55℃外短路、撞擊試驗、過充電試驗、強製放電試驗等(應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專(zhuan) 業(ye) 機構測試並出具報告)。


(二)對於(yu) 鋰電池及相關(guan) 產(chan) 品包裝


1、使用的包裝應經檢驗合格,並取得《出入境貨物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


2、鋰電池出口常用包裝為(wei) 箱類,容器類別須達到Ⅱ類包裝的性能指標。木箱、纖維板箱用釘緊固時應釘實,釘尖要盤倒,釘尖、釘帽不得突出;箱體(ti) 應完好無損,打包帶緊箍箱體(ti) 。瓦楞紙箱應完好無損,封口應平整牢固,打包帶緊箍箱體(ti) 。


3、包裝在容器中的電池或電池組應采取保護措施,防止因移動或位置變化而造成損壞。對於(yu) 總重12KG以上的,采用堅固、耐碰撞外殼的電池或電池組,以及這類電池或電池組的集合,還需堅固的外包裝,保護外罩或托盤等搬運設備。


(三)對於(yu) 標簽標記


包裝容器上應有清晰、牢固、正確的聯合國編號、正式運輸名稱及第9類危險貨物標簽,並符合相關(guan) 要求。


① 包件必須張貼鋰電池專(zhuan) 屬的9A號式樣危險貨物標簽。



② 符合《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特殊規定188條款的鋰電池或鋰電池組包件使用“鋰電池專(zhuan) 屬標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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