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鋰電池起火,深圳鹽田港集裝箱被燒毀
鋰電池燃燒過程中,內(nei) 部溫度可達572-1121℃。
此前,中遠等多家船公司提醒隻要貨物中含有鋰電池,必須如實申報:

目前,鋰電池及相關(guan) 產(chan) 品無需實施出口商品檢驗,但其屬於(yu) 危險貨物,仍須對其包裝進行使用鑒定。其法律依據為(wei) :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十七條:生產(chan) 出口危險貨物的企業(ye) ,必須申請商檢機構進行包裝容器的使用鑒定。使用未經鑒定合格的包裝容器的危險貨物,不準出口。
出口鋰電池包裝使用鑒定的申請主體(ti) 是出口鋰電池產(chan) 品的生產(chan) 企業(ye) 。企業(ye) 在申請使用鑒定前,主要應做好以下準備工作:
1、鋰電池外部要標記瓦特-小時比率(W·h)。
2、每個(ge) 電池或電池組應符合《關(guan) 於(yu) 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shu) ·試驗和標準手冊(ce) 》中第三部分第38.3節各項測試要求,測試項目包括高度模擬、高低溫循環、振動試驗、衝(chong) 擊試驗、55℃外短路、撞擊試驗、過充電試驗、強製放電試驗等(應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專(zhuan) 業(ye) 機構測試並出具報告)。
1、使用的包裝應經檢驗合格,並取得《出入境貨物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
2、鋰電池出口常用包裝為(wei) 箱類,容器類別須達到Ⅱ類包裝的性能指標。木箱、纖維板箱用釘緊固時應釘實,釘尖要盤倒,釘尖、釘帽不得突出;箱體(ti) 應完好無損,打包帶緊箍箱體(ti) 。瓦楞紙箱應完好無損,封口應平整牢固,打包帶緊箍箱體(ti) 。
3、包裝在容器中的電池或電池組應采取保護措施,防止因移動或位置變化而造成損壞。對於(yu) 總重12KG以上的,采用堅固、耐碰撞外殼的電池或電池組,以及這類電池或電池組的集合,還需堅固的外包裝,保護外罩或托盤等搬運設備。
包裝容器上應有清晰、牢固、正確的聯合國編號、正式運輸名稱及第9類危險貨物標簽,並符合相關(guan) 要求。
① 包件必須張貼鋰電池專(zhuan) 屬的9A號式樣危險貨物標簽。

② 符合《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特殊規定188條款的鋰電池或鋰電池組包件使用“鋰電池專(zhuan) 屬標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