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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公告2025年第160號(關於實施中國—泰國海關“經認證的經營者”(AEO)互認的公告)
一、根據《互認安排》規定,中國海關(guan) 、泰國海關(guan) 相互認可對方的“經認證的經營者”(AEO),泰國海關(guan) 認可中國海關(guan) 高級認證企業(ye) 為(wei) 互認的AEO企業(ye) ,中國海關(guan) 認可經泰國海關(guan) AEO製度認證的企業(ye) 為(wei) 互認的AEO企業(ye) 。
二、中國海關(guan) 、泰國海關(guan) 在進口貨物通關(guan) 時,相互給予對方AEO企業(ye) 如下便利措施:適用較低的進口貨物查驗率;對需要實貨檢查的貨物給予優(you) 先查驗;在國際貿易中斷、恢複後優(you) 先通關(guan) 。
三、中國AEO企業(ye) 向泰國出口貨物時,需要將AEO編碼(AEOCN+在中國海關(guan) 備案的10位企業(ye) 編碼,例如AEOCN1234567890)以及在中國海關(guan) 備案的企業(ye) 英文名稱告知泰國進口商,由其按照泰國海關(guan) 規定申報,泰國海關(guan) 確認中國海關(guan) AEO企業(ye) 身份並給予相關(guan) 便利措施。
四、中國企業(ye) 自泰國AEO企業(ye) 進口貨物時,需要分別在進口報關(guan) 單“境外發貨人”欄目中的“境外發貨人編碼”一欄和水、空運貨運艙單中的“發貨人AEO企業(ye) 編碼”一欄填寫(xie) 泰國AEO企業(ye) 編碼。填寫(xie) 方式為(wei) :國別代碼(TH)+經營者類型代碼(IE)+泰方數字編碼(6位),例如“THIE680001”。中國海關(guan) 確認泰國AEO企業(ye) 身份並給予相關(guan) 便利措施。
特此公告。
海關(guan) 總署
2025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