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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告!中止對台灣地區134個稅目進口產品關稅減讓
5月31日,國務院關(guan) 稅稅則委員會(hui) 發布關(guan) 於(yu) 中止《海峽兩(liang) 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部分產(chan) 品(第二批)關(guan) 稅減讓的公告。
台灣地區單方麵對大陸產(chan) 品出口采取歧視性的禁止、限製等措施,違反了《海峽兩(liang) 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規定。2023年12月21日,國務院關(guan) 稅稅則委員會(hui) 發布稅委會(hui) 公告2023年第9號,中止《海峽兩(liang) 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部分產(chan) 品關(guan) 稅減讓,但台灣地區仍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取消對大陸的貿易限製。
根據《海峽兩(liang) 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國務院關(guan) 稅稅則委員會(hui) 按規定和程序決(jue) 定進一步中止《海峽兩(liang) 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部分產(chan) 品關(guan) 稅減讓。自6月15日起,對原產(chan) 於(yu) 台灣地區的附件所列潤滑油基礎油等134個(ge) 稅目進口產(chan) 品,中止適用《海峽兩(liang) 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協定稅率,按現行有關(guan) 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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