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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公告2024年第30號(關於調整進出口貨物報關單申報要求的公告)
為(wei) 進一步規範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申報行為(wei) ,精簡相關(guan) 申報欄目,海關(guan) 總署決(jue) 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guan) 進(出)口貨物報關(guan) 單》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guan) 進(出)境貨物備案清單》有關(guan) 欄目和部分申報項目及其填報要求調整如下:
一、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guan) 進出口貨物報關(guan) 單填製規範》(海關(guan) 總署2019年第18號公告發布)中第二十五條、二十六條。
將第二十五條“毛重(千克)”的填報要求由“填報進出口貨物及其包裝材料的重量之和,計量單位為(wei) 千克,不足一千克的填報為(wei) ‘1’。”修改為(wei) “填報進出口貨物及其包裝材料的重量之和,計量單位為(wei) 千克,不足一千克的精確到小數點後2位。”
將第二十六條“淨重(千克)”的填報要求由“填報進出口貨物的毛重減去外包裝材料後的重量,即貨物本身的實際重量,計量單位為(wei) 千克,不足一千克的填報為(wei) ‘1’。”修改為(wei) “填報進出口貨物的毛重減去外包裝材料後的重量,即貨物本身的實際重量,計量單位為(wei) 千克,不足一千克的精確到小數點後2位。”
二、刪除“檢驗檢疫受理機關(guan) ”“口岸檢驗檢疫機關(guan) ”“領證機關(guan) ”等三個(ge) 申報項目。
三、“目的地檢驗檢疫機關(guan) ”申報項目名稱調整為(wei) “目的地海關(guan) ”。該申報欄目為(wei) 有條件必填項,如果有關(guan) 法律、行政法規、國際條約規定或者貿易合同約定須實施檢驗檢疫或監管的進口貨物,申報時為(wei) 必填。根據實施檢驗檢疫的目的地海關(guan) ,填報海關(guan) 規定的《關(guan) 區代碼表》中相應目的地海關(guan) 的名稱及代碼。
本公告自2024年4月10日起施行。
海關(guan) 總署
2024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