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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再批複33個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
11月24日,《國務院關(guan) 於(yu) 同意在廊坊等33個(ge) 城市和地區設立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的批複》(以下簡稱《批複》)發布。
《批複》指出,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要堅持創新驅動發展,複製推廣前六批綜合試驗區成熟經驗做法,發揮跨境電子商務助力傳(chuan) 統產(chan) 業(ye) 轉型升級、促進產(chan) 業(ye) 數字化發展的積極作用,推動外貿優(you) 化升級,加快建設貿易強國。
《批複》要求,國務院有關(guan) 部門要研究出台更多支持舉(ju) 措,為(wei) 綜合試驗區發展營造良好環境,更好促進和規範跨境電子商務產(chan) 業(ye) 發展壯大。要進一步完善跨境電子商務統計體(ti) 係,實行對綜合試驗區內(nei) 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貨物按規定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等支持政策,企業(ye) 可以選擇企業(ye) 所得稅核定征收,對經所在地海關(guan) 確認符合監管要求的綜合試驗區所在城市(地區)自動適用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試點政策,支持企業(ye) 共建共享海外倉(cang) 。商務部要牽頭做好統籌協調、跟蹤分析和督促指導,建立健全評估和退出機製,定期開展評估,促進優(you) 勝劣汰,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及時總結推廣試點經驗,重大問題和情況及時報告國務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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